公告专栏
李江委、宁波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苏州裕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你们合同争议一案,(2024)苏仲裁字第1138号,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苏云:本会受理申请人苏州机电五金城有限公司与你合同争议一案[(2023)苏仲裁字第1540号]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翟银喜: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米克罗分公司与你装饰装修合同争议一案[(2023)苏仲裁字第0725号]由仲裁员潘晓辉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本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证据等,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1号楼)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5年11月28日13时30分在本会C厅开庭。
苏州仲裁委员会
韩志勇: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上海东融时代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曾用名:上海钱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苏仲裁字第1599号]由周俊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本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1号楼)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日13时30分在本会C厅开庭。
苏州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田文龙:本院受理原告柴忠福诉你买卖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内0783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田文龙给付原告柴忠福欠款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田文龙负担,限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我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缴纳诉讼费将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追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中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田文龙:本院受理原告罗纪江诉你劳务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内0783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罗纪江劳务费2万元,并给付自2024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年利率3%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罗纪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1.9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21.98元由被告田文龙负担,限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我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缴纳诉讼费将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追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中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君、石爱梅:本院受理原告李长余诉你们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内0783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朱君、石爱梅偿还原告李长余欠款29.3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70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107元由被告朱君、石爱梅负担,限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我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缴纳诉讼费将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追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中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内蒙古鸿智电力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张萌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海勃湾劳人仲字[2025]438号),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相关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2025年11月21日上午9时00分到海勃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海勃湾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参加庭审。未按时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473-2056387。
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内蒙古鸿智电力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侯振杰、徐鹏、姜海珍、乌仁、梁丽玲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海勃湾劳人仲字[2025]472号),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相关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2025年11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到海勃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海勃湾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参加庭审。未按时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473-2056387。
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乌海市天宇高岭土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张梦龙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海勃湾劳人仲字[2025]449号),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相关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2025年11月21日上午15时30分到海勃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海勃湾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参加庭审。未按时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473-2056387。
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乌海市信宝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王强与你单位工伤保险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海勃湾劳人仲字[2025]402号)裁决书。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473-2056387。
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送达公告
(2025年2号)
经调查,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23年和2024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无法与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日内将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撤销登记后,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清算完成后,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罗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特此公告。
本机关办公地址:罗源县凤山镇东外路1号审计大楼二楼,联系电话:0591-26821316。
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
1.罗源县消费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2.罗源县凤翔青少年事务社工服务中心
罗源县民政局
以下证件挂失
贾兴涛(身份证号码:3725271977****0873)医师资格证201837XC10+41372527197702180873丢失,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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