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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5年09月18日 星期一

被害人受的是新伤还是陈旧伤,成为定罪与否的关键证据

检察机关全面取证推动依法追责

《工人日报》(2025年09月18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卢越)伤害类案件中,技术性证据往往成为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关键证据。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并印发了8件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检察官联动检察技术人员通过对技术性证据的实质化审查,在推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精准追诉犯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指导示范意义。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显示,2023年11月6日,王某某与妻子乘坐被害人艾某某驾驶的网约车,在行驶中因提醒艾某某驾驶时使用手机存在安全隐患而与艾某某发生口角。艾某某将王某某二人赶下车后,因不满王某某用脚关车门而下车理论,并撕扯王某某。王某某挥拳击打艾某某面部,随后被其妻子及路人拉开。

艾某某向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报案,并于次日入院诊疗,经诊断为鼻外伤、鼻骨骨折。大连市西岗区某司法鉴定中心据此出具鉴定意见,评定艾某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4年5月29日,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以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原鉴定意见与监控录像等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经调取CT电子影像资料并委托检察技术人员专门审查后,认为艾某某存在陈旧伤可能,进而查明艾某某曾于本案两个月前被人殴打的事实。经重新鉴定,查明被害人伤情不符合本次外伤所致新伤,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针对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检阐明,伤害类案件中,新伤与陈旧伤交织的情况时有发生,要注重全面收集证据,排除技术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着重审查损伤的性质、外力作用的方式、伤情程度等,依据被害人损伤形态特征准确区分新伤与陈旧伤,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避免造成冤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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