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韩各森(户籍住址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前路街48号):原告张秋琴与被告韩各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1121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移送执行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411民初1301号
杨梦龙:本院受理原告胡嘉皓与被告杨梦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11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282民初13463号
陈林:本院受理李新红与陈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查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丁蜀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文忠:本院受理原告伏少静与被告李文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12民初37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工资28070元及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谢梅青、朱义中:本院受理原告丁建民与被告谢梅青、朱义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111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谢梅青、朱义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建民劳务报酬62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谢梅青、朱义中:本院受理原告庄双华与被告谢梅青、朱义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1112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谢梅青、朱义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庄双华劳务报酬68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南京唯敬俊建筑有限公司、焦成东:本院受理原告润州区通策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唯敬俊建筑有限公司、焦成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1112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南京唯敬俊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66952元、3100元及利息,被告焦成东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15476号
罗天德:本院受理原告赵金城与罗天福、罗天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5年10月22日15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10360号
墨子国:本院受理原告张万孟与被告墨子国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于2025年11月3日9时在交警事故中队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14726号
瑞安市素云服装加工厂、胡素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素云、张大地、瑞安市素云服装加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5年10月30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绍兴仲裁委员会公告
王菊妹、金崇明:本委受理申请人新昌县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绍仲字第0592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时间和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请于2025年10月16日来本委领取组庭、开庭通知书。2025年10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委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缺席裁决。本委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8号职工之家大楼14楼,联系电话:0575-86621722。
柳州仲裁委员会公告
广西俊菱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广西卓丰置业有限公司、陈启坚: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柳州市道兴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俊菱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广西卓丰置业有限公司、陈启坚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2024)柳仲案第248号】。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5日为答辩期,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书,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应在答辩期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选定仲裁员,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审理。本案于2025年10月28日9时30分在本会第一次开庭审理,你须在首次开庭3日前领取组成仲裁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开庭时如不到庭则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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