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卞福厂(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乌江镇周圩村陈芦庄62号):本院受理原告张宇奇、朱安娜诉被告卞福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1121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移送执行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夏南海(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山口镇矿区路33号):原告张显远与被告夏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1121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移送执行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412民初6680号
葛炳柱:本院受理原告赵会平诉被告葛炳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其公告送达(2025)苏0412民初6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嘉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益虎:本院受理原告张学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益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学明借款本金6500元和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李益虎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向原告支付公告费600元,原告预缴的诉讼费50元由本院退回)。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15452号
胡娟:本院受理原告陈增全诉被告胡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5年10月27日14时40分在本院速裁庭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16228号
刘永胜: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鑫豹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5年10月27日9时在本院速裁庭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元坚:本院受理原告泽瑞万弘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元坚、郑和池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0381民初80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禄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焦作金海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郭瑞波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5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决。
催告公告
安徽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24年1月2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决定,要求你公司于收到该行政决定书后5日内一次性将奖励资金返还至本机关账户,鉴于你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行政决定书》确定的奖补资金返还义务,如你公司超出上述期限仍不履行,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单位先后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本催告函送达给你公司,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淮北相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玉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江西耀川贸易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刘广权、张涛、张自立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玉市劳人仲案字〔2025〕138号、玉市劳人仲案字〔2025〕139号、玉市劳人仲案字〔2025〕14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委定于2025年10月22日9时、10时、11时分别开庭审理,你单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委地址: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街道玉苑东路2号统办楼203室,联系电话:0937-3351863。
玉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广州钛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王燕燕、张学燕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玉市劳人仲案字〔2025〕141号、玉市劳人仲案字〔2025〕14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委定于2025年10月22日15时、16时分别开庭审理,你单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委地址: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街道玉苑东路2号统办楼203室,联系电话:0937-3351863。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崖州分局公告
三亚崖州综执(城管)送告字(2025)第2号
三亚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本机关于2025年8月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立案通知书》,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内容是: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涉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物管理的情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认为上述执法人员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办理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你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本机关开展调查、检查,并如实回答询问,不得阻挠,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立案通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金存
联系电话:0898-88821161
联系地址:三亚市崖州区崖州大道1号
公 示
江西省南昌市兹有下列单位申报楼宇名称:江西寅合置业有限公司,拟命名名称:锦源和苑。位置:南昌县富山东大道30号。江西灿合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命名名称:锦瀚轩。位置:南昌县迎宾中大道1277号。现予以公示,如对上述单位申报的拟命名名称有异议,请于2025年9月10日前反馈。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791-83883599
江西默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登报电话:1325672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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