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公告
广州弟诚高贸有限公司:本庭受理杨明素诉广州弟诚高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5年8月18日作出裁决(裁决书号:东劳人仲院常平庭案字[2025]1561号)。因无法联系广州弟诚高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严永辉,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站前南路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常平分局二楼,电话:0769-81173923)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东劳人仲院常平庭案字[2025]1561号裁决书的裁决如下:被申请人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2015年3月2日至2025年7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2.2025年6月工资差额811元、7月1日至3日工资差额24元;3.2024年4月至2025年5月底薪工资差额13779.53元;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8427.75元;5.2025年带薪年休假工资382.52元;以上合计63424.8元。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2025年9月3日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公告
广州弟诚高贸有限公司:本庭受理杨慧娟诉广州弟诚高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5年8月18日作出裁决(裁决书号:东劳人仲院常平庭案字[2025]1562号)。因无法联系广州弟诚高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严永辉,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站前南路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常平分局二楼,电话:0769-81173923)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东劳人仲院常平庭案字[2025]1562号裁决书的裁决如下:被申请人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2015年3月20日至2025年7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2.2025年6月工资差额2071元、7月1日至3日工资差额135元;3.2024年4月至2025年5月底薪工资差额14105.45元;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8360.36元;5.2024年、2025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256.12元;以上合计85927.93元。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2025年9月3日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2破60号之一
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裁定受理乐清陶园居康养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5年10月13日前,向乐清陶园居康养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发展大厦16A;联系人:何君、阮婷婷;联系电话:13676704087、13958794292)。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10月20日下午15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
乐清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鄄人社监理告字[2025]第011号
菏泽金建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43名劳动者工资522345元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鄄人社监令字[2025]第017号),责令你单位5个工作日内支付拖欠的43名劳动者工资,你单位逾期未支付。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8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5日内足额支付拖欠的43名劳动者工资522345元。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起5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丰县创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马联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蓬劳人仲案字〔2024〕第836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马联辉的仲裁请求:要求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7月10日的工资16017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5年10月23日8时45分在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戚继光路和南关东路交汇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庭审室开庭审理本案。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烟台市蓬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本局受理邓朝树工伤认定申请并对其申请的用人单位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因无法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予安徽易德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依法向安徽易德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请安徽易德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举证,提交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将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作出工伤认定。
材料请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朗分局
联系人:黄先生、甘先生
联系电话:0760-28191233转2
联系地址:中山市南朗街道美景大道46号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本局受理蔡起清工伤认定申请并对其申请的用人单位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因无法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予深圳市永年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现依法向深圳市永年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请深圳市永年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举证,提交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将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作出工伤认定。
材料请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朗分局
联系人:黄先生 甘先生
联系电话:0760-28191233转2
联系地址:中山市南朗街道美景大道46号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本局受理陈贤菊工伤认定申请并对其申请的用人单位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因无法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予珠海康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依法向珠海康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请珠海康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举证,提交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将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作出工伤认定。
材料请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朗分局
联系人:黄先生 甘先生
联系电话:0760-28191233转2
联系地址:中山市南朗街道美景大道46号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湖北聚创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本局受理马付东受伤一事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编号:〔2024〕50072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告
赵辉、刘周朋、赵潇潇、郝继亭、孙冰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聘用合同》相关规定,现作如下通告:赵辉、刘周朋、赵潇潇三人自2008年9月15日从我校离职,我校已于2008年10月与你们终止聘用关系;郝继亭、孙冰昕二人自2009年3月15日从我校离职,我校已于2009年4月与你们终止聘用关系。请你们见报后30日内,与我校联系办理人事档案转递相关事宜。若逾期未联系,我校将依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相关要求处置档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公告。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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