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苏州荣倍合真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辽源市立成碳纤维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民诉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聊城市捷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王树强诉请确认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一案(曹劳人仲字[2025]357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曹劳人仲字[2025]357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15日内不服本裁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唐山市曹妃甸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解除保留社保关系协议公告
张敏(职工编号:5334):因你2022年至2024年欠缴各类社会保险,违反了2015年2月签订的《员工保留社保关系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矿研究,并征得矿工会同意,解除与你签订的保留社保关系协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济宁三号煤矿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联系人:邱冬 联系电话:0537-2628153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三号煤矿
2025年8月26日
南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致亿(泉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黄曹懿与被申请人致亿(泉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字〔2025〕第594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致亿(泉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给黄曹懿未结清的工资3780元,该款项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清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南安市江北大道人力资源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595-86388611
南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南安市省新龙井山餐馆、尤长远:本委受理申请人吴间清与被申请人南安市省新龙井山餐馆、尤长远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字〔2025〕第326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一为:1.南安市省新龙井山餐馆应支付给吴间清工伤待遇(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计14098.21元,工资1466.70元,上述款项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清楚;2.尤长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事项二为:1.南安市省新龙井山餐馆应支付给吴间清经济补偿2000元,公告费200元,上述款项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清楚;2.尤长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南安市江北大道人力资源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595-86388611
南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德惠市诚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胡明旭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案号为德劳人仲(2025)133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开庭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开庭审理结束前。本委定于2025年10月21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地址:德惠市松柏路德大广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431-87008665。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德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6日
绍兴仲裁委员会公告
韩坚强、楼宇鹏: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吴纯红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绍仲字第0172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绍仲字第0172号裁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8号职工之家15楼。联系人:王洁,联系电话:0575-88615322。
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赣州东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我局受理申请人陈春生与你单位工伤保险行政确认一案已结案,经过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工伤认定文书后均无法达到有效送达目的,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信人社伤认字[2025]第11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认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此决定书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信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宣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宣威市奥凯顿餐饮店:本委受理鲍宗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宣劳人仲案﹝2025﹞162号),现因多次与你单位联系未果,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9月30日上午9时在宣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号楼1楼仲裁庭(宣威市龙堡东路606号)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出庭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685民初8900号
南通霖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陶玉平与被告南通霖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85民初890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霖秀公司返还合作保证金100000元,同时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宋伟对被告霖秀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5年10月14日上午9时15分在海安市人民法院墩头法庭第二法庭开庭,由审判员刘兴海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芜开)应急执行催告〔2025〕4号
张勇(身份证号:3403211975****5272):本机关于2024年7月29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芜开)应急罚〔2024〕57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已提起行政诉讼,且一审判决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于 2025 年9月15日前将罚款贰万肆仟元,缴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徽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1101301021000360768银行。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芜开)应急执行催告〔2025〕5号
诸暨市昊辰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7CK5E455):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芜开)应急罚〔2024〕61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已提起行政诉讼,且一审判决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于2025年9月15日前将罚款叁拾万元,缴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徽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1101301021000360768银行。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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