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高一鸣(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光武东路21号):本院受理原告周海红与被告高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1121民初285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15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案于2025年10月14日15时30分在油竹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亚纤农业植物秸秆纤维研究院:本院受理原告陈应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2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皖0122民初2589号
谈世政:本院受理徐利利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谈世政不服(2025)皖0122民初2589号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2民初2589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412民初11053号
袁纪波:本院受理原告蒋菊平诉被告袁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嘉泽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585民初6221号
苏州步茂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传芳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585民初622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周鸿:本院受理的原告洪成奖与被告周鸿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周鸿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2025)浙0381民初64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爱国:本院受理的原告瑞安市米百伦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0381民初10619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米百伦鞋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原告瑞安市米百伦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20元,由原告瑞安市米百伦鞋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鲁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蒙阴张鑫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我委受理的高明陆诉你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结,由于邮寄至你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的相关法律文书被退回,且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限你公司于本公告刊发之日起十日内来我委签收裁决书,如届时你公司未派具备签收文书资格人员到我委签收裁决书,将视为裁决书已送达。(裁决书编号:鲁劳人仲案字〔2025〕第32号)。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 告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我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辽0204工认(2025)371号》,认定刘三星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 告
大连新智联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我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辽0204工认(2025)370号》,认定张明涛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685民初5391号
何良桂:本院受理原告王爱稳与被告何良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85民初5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良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爱稳21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6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5年4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如被告何良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被告何良桂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1081破29号之一
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裁定受理台州方果隆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担任台州方果隆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查明,截止2025年8月19日,经管理人审核和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台州方果隆鞋业有限公司无争议债权金额共计449102.86 元,另有法院诉讼费、执行费债权共计4593.89元,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915元,但台州方果隆鞋业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且目前已停止生产经营。本院认为,台州方果隆鞋业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台州方果隆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台州方果隆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裁定宣告台州方果隆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台州方果隆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公开道歉
本人周晓伟(身份证号:3623291992****7111)系周辉保、董金娥之子,因我父母于2019年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赔偿了生态资源损失费,给鄱阳湖生态造成了破坏和不良影响,深表内疚和自责,特向社会大众公开道歉。
道歉人:周晓伟
202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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