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关于送达孟祥伦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公告
上海朗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祥伦以你单位为工伤责任主体于2025年6月30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依法受理,2025年8月1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金义工决[2025]02368),认定孟祥伦所受伤害为工伤。因我局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该决定书,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金义工决[2025]02368)。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次公告期限为十日,公告期限届满,本决定书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义乌市望道路300号一楼5号工伤认定窗口
联系电话:0579-85435319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2日
关于送达熊文波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公告
浙江汉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熊文波以你单位为工伤责任主体于2025年6月9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5年6月9日依法受理,2025年7月3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金义工决[2025]02114),认定熊文波所受伤害为工伤。因我局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该决定书,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金义工决[2025]02114)。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次公告期限为十日,公告期限届满,本决定书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义乌市望道路300号一楼5号工伤认定窗口
联系电话:0579-85435319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2日
关于送达杨达祥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公告
扶沟鑫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杨达祥以你单位为工伤责任主体于2025年6月24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依法受理,2025年8月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金义工决[2025]02180),认定杨达祥所受伤害为工伤。因我局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该决定书,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金义工决[2025]02180)。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次公告期限为十日,公告期限届满,本决定书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义乌市望道路300号一楼5号工伤认定窗口
联系电话:0579-85435319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2日
公 告
浙江瑞华康源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覃盛桥(申请人)诉你司(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穗埔劳人仲案〔2025〕3902号),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本委向你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本案全部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税务局洞庭路税务所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拓翔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51X547):我所已依法受理刘国芹对你单位未足额缴纳其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社会保险费的投诉。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决定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宏达街19号A区3层洞庭路税务所对相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社会保险费缴费评估(检查)通知书》(津经税洞费检通〔2025〕28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税务局洞庭路税务所
行政复议送达公告
薛珊珊:你因不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同日依法受理并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津宝税复决字〔2025〕36号),根据你提供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邮件被退回。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
告知书
浙江聚源装饰有限公司、包水旺: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根据王景的申请,于2025年7月3日依法受理浙江聚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管理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您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联系人:魏巍律师,13757092023;联系地址:北苑路198号丽水市莲都区万地财富大厦6楼)提交聚源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资料及聚源公司相关印鉴、证件。若您未移交或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您相应的法律责任,且聚源公司的有关权利人也可要求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浙江聚源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声 明
浙江聚源装饰有限公司公章、法人章(法定代表人:包水旺)等全部印章、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MA2E0LDQ6P)正副本、税控盘及发票丢失,声明作废。
浙江聚源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告知书
浙江以诚不锈钢有限公司、王华瑜、蔡招英、姜方义: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的申请,于2025年7月3日裁定依法受理浙江以诚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现管理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您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联系人:魏巍律师,13757092023;联系地址:北苑路198号丽水市莲都区万地财富大厦6楼)提交以诚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资料及以诚公司相关印鉴、证件。若您未移交或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您相应的法律责任,且以诚公司的有关权利人也可要求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浙江以诚不锈钢有限公司管理人
声 明
浙江以诚不锈钢有限公司公章、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王华瑜)等全部印章、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680706583E)正副本、税控盘及发票丢失,声明作废。
浙江以诚不锈钢有限公司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