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大高社监罚决字第〔2025014〕号
辽宁邦正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莹;单位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华山街道2B栋9层1单元42号。我局于2022年12月21日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大高社监令字第〔2022-253〕号),要求你单位限期内支付刘彬、刘海军等9人自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工资共计145800元。你单位在规定限期内未按要求进行改正。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管理局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告知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你单位在规定限期内未按要求进行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18条,你单位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适用行政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罚款”,我局拟定给予你公司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大连市中山区柳林街8B-5号;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411-3997331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长征 张桂军
联系电话:0411-84796963
联系地址:大连高新区高能街88-1号
邮政编码:116000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大高社监罚决字第〔2025015〕号
祥合饰家(大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宝军;单位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街150号3单元1层2号。我局于2025年1月1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大高社监询字〔20250112〕号),要求你单位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大高社监令字第〔2025176〕号),要求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整改。我局于2024年7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管理局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告知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进行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17条,你单位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在举报、投诉案件查处中,用人单位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适用行政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罚款”,我局拟定给予你公司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大连市中山区柳林街8B-5号;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411-3997331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长征 张桂军
联系电话:0411-84796963
联系地址:大连高新区高能街88-1号
邮政编码:116000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管理局
公 告
玉英(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我局于2025年8月1日作出S112010
720240935关于魏国利(身份证号:12011219*******515)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浙1002破63号之一
2025年7月31日,台州市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台州市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3326296.64元,总负债为55516716.03元,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请求本院宣告台州市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8月1日裁定宣告台州市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南家豪:本局受理你职业伤害确认申请并已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编号:〔2025〕196270号《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不服的,可自接到本结论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14日
公 告
福州市马尾区意和勇搏跆拳道馆:本委受理申请人谢世斌与被申请人福州市马尾区意和勇搏跆拳道馆因合同、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榕开劳人仲案字(2025)第192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委地址:马尾区罗星西路30号时代广场3楼
联系电话:0591-83981519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 告
四川天时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7月2日伍享华(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77****8657)向本机关申报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显示:伍享华系你单位职工,在你单位承包的重庆市合川区双槐火力发电厂合川1、2、3、4、号机组脱硝电除尘、输灰、脱硫检修维护工程务工。2024年10月21日14时30分左右伍享华在该工程3号机组脱硫吸收塔内切割氧化风管时,因膈膜机切割片炸裂致伍享华面部受伤。本机关于2025年7月8日依法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合川人社伤险受字〔2025〕688号)以及《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合川人社伤险举字〔2025〕224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江城大道236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提供举证材料的,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特此公告。
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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