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杨烨亮(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庄镇鸿源村屿山15号):本院受理原告陈毅伟与被告杨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1121民初253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30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5年11月17日下午15时00分在油竹人民法庭第一开庭审理。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董德坤(户籍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潮乡小旦村):原告刘少英与被告董德坤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1121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准予原告刘少英与被告董德坤离婚。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12620号
符振鹏:本院受理原告李启城诉被告符振鹏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5年10月10日14时40分在本院速裁庭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14265号
王庆国: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中俊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5年10月9日16时在本院速裁庭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13771号
张镜吾:本院受理原告杨纪锋诉被告张镜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5年10月9日15时20分在本院速裁庭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13710号
苏凯: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尚峰织带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5年10月9日9时40分在本院速裁庭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11494号
汪仁飞:本院受理原告曾人欣诉被告汪仁飞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5年10月9日9时 20分在本院速裁庭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樊意君:本院受理的原告薛晓萍与被告樊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0381民初83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十堰仲裁委员会公告
赵彦:本委受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三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十仲裁字第063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地址十堰市茅箭区京东路百强世纪城6号楼交通银行8楼)领取该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隆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隆回县协湘新能源有限公司:本委现已裁决王滔、彭国红、龚向坤、庞建长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隆劳人仲案字〔2025〕第101、102、103、104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隆劳人仲案字〔2025〕第101、102、103、10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签收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办公地址:隆回县桃洪东路450号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栋401室
联系电话:0739-8246011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宁波亿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黄忠向本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从2025年2月20日进入宁波亿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直接被安排在鄞州区芙蓉路49号锦东美地中心从事室内装修的泥工工作。2025年3月15日7时40分左右,黄忠称在鄞州区芙蓉路49号锦东美地中心复式楼4号楼四层给多个泥瓦工同事送砌卫生间墙用的材料,同事老赵叫其把翻斗车运下去,因复式楼楼梯狭窄,其没拉住翻斗车,翻斗车从楼梯上滑下去,导致其被翻斗车带着从楼梯上跌落,造成左膝受伤。经审查,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案件受理后我局通过多种途径向你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均无法有效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五日内。逾期不举证,我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营业地址变更公告
为更好地服务客户,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MA35KLYT7Y,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127361003)营业地址由“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恒安西路268号二层”搬迁至“抚州市东乡区景泰凤凰城26栋45号商铺”。联系电话:0794-2196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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