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明确
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获得优先保护
本报讯 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中的争议引发的诉讼。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则涉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法院实质审查争议房屋是否关乎案外人家庭正常居住生活,明确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获得优先保护。
案情显示,在阜新某投资咨询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于2021年做出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房产。
案外人韩某平、王某系夫妻。2009年,韩某平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韩某平购买案涉房屋。其后,韩某平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购房款27.66万元。
因执行法院查封、拍卖案涉房屋,韩某平、王某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拍卖。执行法院以韩某平名下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等为由,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韩某平、王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韩某平、王某的诉讼请求。韩某平、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韩某平名下现有一套用于居住的房屋,于2003年购买,没有电梯,位置位于郊区。韩某平、王某购买的案涉房屋属于某重点小学学区,系其为子女就读重点小学而购买,房屋有电梯,位于城市中心,医院和商业配套完善,也可以改善居住环境。
二审判决认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条件。《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批复》第二条对商品房消费者的保护做了进一步完善,没有简单从已购房屋数量、地域范围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对于不违背“房住不炒”政策、符合刚性或改善型住房需求的情形,应认定属于满足生存权的合理消费范畴,都依法予以保护。
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学区房,韩某平、王某为孩子入学而购买,并实现了入学目的,符合刚性住房的需求。同时,案涉房屋是位于城市中心的电梯房,医院和商业配套完善,与位于郊区且无电梯的原有住房相比较,亦符合改善型住房的需求。韩某平、王某购买案涉房屋符合刚性和改善型住房的需求,应属满足生存权的合理消费范畴,其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二审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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