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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5年07月03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5年07月03日 02版)

临罗劳人仲案字〔2025〕第485号

上海常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刘峰与上海常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临罗劳人仲案字〔2025〕第485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定于2025年8月25日9时00分在临沂市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临沂市罗庄区罗四路与龙潭路交汇处东50米路南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0539-7108921)开庭,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临沂市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3日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新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阳县绿芽家政服务部:本院受理邓德银与贵州新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阳县绿芽家政服务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案件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东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公 告

浙江瑞华康源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黎诗禅诉第一被申请人广东埃勃斯自动化控制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二被申请人你司浙江瑞华康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埔劳人仲案〔2025〕2979号),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本委向你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22年12月20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至2025年2月期间的工资332800元;三、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报销款17613.61元;四、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2000元;五、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1039.08元;六、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七、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惠农泽旭(北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秦孟启与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莘劳人仲案字〔2025〕第42号),已作出仲裁裁决。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莘劳人仲案字〔2025〕第42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莘县新华路70号,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一楼108室,联系电话:0635-7322218)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惠农泽旭(北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秦孟启医疗费348222.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117.05元、辅助器具配置费19500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惠农泽旭(北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秦孟启停工留薪期护理费88999元,2024年2月至2025年3月期间生活护理费51520元,并自2025年4月起按每月3680元支付申请人生活护理费并适时调整。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惠农泽旭(北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秦孟启停工留薪期工资300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567.5元、2024年2月至2025年3月期间伤残津贴31531.5元,并自2025年4月起按每月2252.25元支付申请人伤残津贴。四、驳回申请人秦孟启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费文军下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撤销执法文书通知书》《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的公告

费文军:本机关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编号为[津南]劳监撤字[2025]第001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撤销执法文书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本机关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津南]劳监理告字[2025]第005号),因该文书涉及的部分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本机关决定撤销该文书,重新作出《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津南]劳监理告字[2025]第007号)。本机关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编号为[津南]劳监理告字[2025]第007号的《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调查,你在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中海公园城莹湖苑项目拖欠1史建民25000元、2曹文明27800元、3周建义16000元、4韩立志22000元、5张士刚15000元、6李农和27000元、7高玉春26598元、8殷潘玲13000元、9侯占辉13200元、10刘德新18300元、11周满田11000元、12费昌生23000元、13李绍元32000元、14李守国8000元、15于传江2000元,共15人,工资共计279898元。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书证、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现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之规定,拟责令你五日内向上述15名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79898元(贰拾柒万玖仟捌佰玖拾捌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上两份文书即《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撤销执法文书通知书》([津南]劳监撤字[2025]第001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津南]劳监理告字[2025]第007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9号,联系人:李洪伟、潘乃东,电话022-28599971。特此公告。

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3日

公 告

邯郸市忆往昔创未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代海虹与你(单位)邯郸市忆往昔创未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邯开劳仲案字[2025]076号”的答辩(应诉)通知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答辩(应诉)通知书,(本委地址:邯郸经济开发区廉颇大街与美的路西南方向路西劳动仲裁委、电话:0310-5707757),逾期则视为送达。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福州仓山锐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王爱玲等10人与你单位因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榕仓劳人仲案字[2025]164号《裁决书》,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未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仲裁委地址:仓山区下渡街道江边洲路1号美墩苑3号楼一层。电话:83803272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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