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公 告
张雪峰、方超、柯岩、李芙蓉、张兴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经核查,张雪峰(身份证号:6203021987****0864)违规领取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失业补助金3499.2元、方超(身份证号:6222011990****0617)违规领取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失业补助金6998.4元、柯岩(身份证号:6203211987****215X)违规领取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失业保险金18213.8元、李芙蓉(身份证号:6203211984****0327)违规领取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失业保险金5583.54元、张兴珍(身份证号:6223231988****672X)违规领取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失业补助金4665.6元。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金区人社劳监处字〔2024〕第1号、2号、3号、4号、5号)并依法送达,责令你们5人全额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但你们5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金区人社劳监催字〔2025〕第1号、2号、3号、4号、5号)。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按期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退还至退款账户。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移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款账户名称:金昌市金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昌市金川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退款账户:27140101040006147
开户银行名称:农行甘肃金昌金川支行
联系电话:0935-8236076
金昌市金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8日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1283民初2128号
黄强、倪美娟: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鑫亿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强、倪美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1283民初4413号
杜平: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被告杜平、杜风、奚春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10574号
上海融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浙江明家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中宝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融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5年8月14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巧云、赵丰年:原告林雅诉被告陈巧云、赵丰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浙0381民初549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5)浙0381 民初 54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10866号
陈伟:原告张海峰诉被告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5年8月19日15时在本院速裁庭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10619号
杨爱国:原告瑞安市米百伦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5年8月18日14时40分在本院速裁庭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11727号
陈伟:原告蔡智亮诉被告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5年8月19日14时40分在本院速裁庭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卜磊(辽宁中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局受理了郭连书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5年6月9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萧工伤认字〔2025〕0122),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萧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萧县凤城街道复兴路18号政务中心B座14楼
联系电话:0557-5020391
北京市延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北京德林永固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职工范贵林于2023年8月30日发生的伤害,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范贵林2023年8月30日受到的伤害为工伤。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京延人社工伤认(2290T05467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地址:北京市延庆区高塔街53号北楼101室 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联系电话:010-69103493),逾期即视为送达。
公 告
由于上高县华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未参与过由江西省鼎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半山一号”小区的实际管理工作,也没有收过任何钱款,一直以来都是该开发商自己在管理。自公告之日起,该小区必须停用以上高县华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所发的律师函。江西省鼎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再借用本公司的资质进行任何业务活动,所盖我公司公章的收据全部作废,所有的债权债务均与本公司无关。特此公告。
上高县华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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