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金保南(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大路村圩斜004号):原告季绍平诉被告金保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1121民初147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于2025年8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包春平(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白岸下沙降30号):原告詹成江诉被告包春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1121民初151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于2025年8月5日15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472号之一
戚长辉:原告许小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0381民初47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苏州维亚克电气有限公司:原告温州瑞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维亚克电气有限公司、燕兰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0381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9143号
田宏飞:原告张啸武与被告田宏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5年8月4日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浙1083强清1号之一
2025年6月9日台州维一新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该公司清算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请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台州维一新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维一新材料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丁毅:原告张福雷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1112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福雷款项14600元,案件受理费16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65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叶飞:原告秦翔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111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翔款项9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公 告
杭州柠溪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邓雨晴等7人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七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6366-6370、6382-6383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饶市信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浙江麒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我委于2025年6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天新诉你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饶信劳人仲字[2025]第106号),由于你公司注册地址无法接收我委发出的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答辩期限告知书、劳动仲裁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且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限你公司于本公告刊发之日起15日内前来我委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5年7月18日9时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决,裁决书将当庭送达,如届时你公司未派具备出庭资格人员到庭,将缺席开庭并视为裁决书已送达。
金华仲裁委员会公告
徐畅(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7130):申请人义乌金福袋珠宝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2025金裁经字第 103号)一案,本会业已受理。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仲裁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选定仲裁员为公告期满后5日内。不提交答辩或选定仲裁员的,将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8月15日下午2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庭审,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本会地址: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399号社会治理中心。电话:0579-85546439。
黄山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磐界投资有限公司、天使清芬(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科中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黄山磐界投资有限公司、黄山磐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合伙协议纠纷[(2025)黄仲裁字第98号]本会已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黄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黄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请见公告即与本会联系(电话:0559-2539832)。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举证、选定仲裁员及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第15日,逾期本会依法指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仲裁员并于公告届满后的第26日的9时在本会秘书处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仲裁。
萍乡市湘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湘)人社监强催[2025]001号
宜春利宝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决定书》(湘人社监薪支决字[202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人社监罚字[2024]00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林秧青等5人2021年2-5月份工资18279元;
2、赔偿金(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18279X50%=9139.5元;
3、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
4、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收滞纳金:肆仟元整(4000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世一、邓午杰
电话:0799-3377333
联系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三楼303室(湘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