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东领:原告周水生与被告李东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0381民初709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周水生撤诉。案件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计350.50元,由原告周水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412民初2145号
薛志南:原告张桂玉诉被告薛志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其公告送达(2025)苏0412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嘉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412民初1446号
汪琴芳:原告浙江诗珂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与周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12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嘉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412民初2138号
闫治伟:原告张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12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嘉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412民初7847号
高良芳:原告沈妍冰诉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嘉泽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2民初12870号
孙红妹:原告孙月珍诉被告朱来勤、第三人孙伟明和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2民初12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嘉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412民初7946号
邵盛军:原告赵雷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嘉泽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沈阳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 告
沈阳星河之星音乐歌舞有限公司:你单位员工王滨于2025年5月27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3年7月25日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受理,由于你单位无人签收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予以公告。你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请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供举证材料,不按时限提交举证材料的,视为对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伤认定申请及证据材料无异议。本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告
昆山市巨弘协金属有限公司:我中心受理你方工伤职工赵俊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并已依法先行支付赵俊工伤保险待遇68500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偿还决定书》(请你方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费用685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偿还决定书不服,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昆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告
苏州贝林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我中心受理你方工伤职工郭善伟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并已依法先行支付郭善伟工伤保险待遇118025.2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偿还决定书》(请你方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费用118025.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偿还决定书不服,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昆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告
昆山拓米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我中心受理你方工伤职工范阿龙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并已依法先行支付范阿龙工伤保险待遇49817.79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偿还决定书》(请你方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费用49817.7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偿还决定书不服,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昆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安徽招聘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由于通过电话、注册地址现场、邮寄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开人社监履催〔2025〕1号),限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开人社监罚〔2024〕2号)要求,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地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路39号 )缴纳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6万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湖北振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谯波之诉你单位,因工伤赔偿等争议一案(皖马当劳人仲案[2025]121号)。因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到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2日9时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闭庭后10日内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联系电话: 0555-6798751。
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 告
十堰东方汉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石娇娇、彭丽、陈涛、代玉华、陶林枝、刘冬梅、何瑞、田攀、陈兴菊、刘永芳、赵立超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张劳人仲裁字〔2025〕52号裁决书、张劳人仲裁字〔2025〕53号裁决书、张劳人仲裁字〔2025〕54号裁决书、张劳人仲裁字〔2025〕55号裁决书、张劳人仲裁字〔2025〕56号裁决书、张劳人仲裁字〔2025〕57号裁决书、张劳人仲裁字〔2025〕58号裁决书、张劳人仲裁字〔2025〕59号裁决书、张劳人仲裁字〔2025〕60号裁决书、张劳人仲裁字〔2025〕61号裁决书,张劳人仲裁字〔2025〕62号裁决书,自公告期满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工业新区建设大道27号,高端装备工业园研发中心807室,电话:0719-8525659。
赔礼道歉书
钱晓明、朱文华、夏小兵、刘大涛、李磊、强中兴和无锡赫远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在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白公岸地块非法倾倒、填埋有害物质的行为污染环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我国固废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开向人民群众赔礼道歉。今后,我们会以此为戒,吸取教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登报电话:1325672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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