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苏云: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苏州机电五金城有限公司与你合同争议一案[(2023)苏仲裁字第1540号]由季兵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本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证据等,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1号楼)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5年6月30日9时30分在本会C厅开庭。
苏州仲裁委员会
(2024)甬仲字第194号
上海良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8874359X1):申请人宁波汇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良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立案受理。案件经审理,本委已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甬仲字第194号裁决书。此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本委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澄北路487号宁兴财富广场A座八楼
联系电话:范孟灵 0574-87284633
宁波仲裁委员会
(2024)甬仲字第491号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容易装饰设计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6MA2AH9X4XJ):申请人吴佩君与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容易装饰设计服务部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立案受理。案件经审理,本委已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甬仲字第491号裁决书。此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本委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澄北路487号宁兴财富广场A座八楼
联系电话:范孟灵 0574-87284633
宁波仲裁委员会
福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宁德市柏柱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戎海达与被申请人宁德市柏柱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同、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劳人仲案〔2025〕71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确认申请人戎海达与被申请人宁德市柏柱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1867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合计22676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福建省福安市棠兴路806号行政服务中心1021
联系电话:0593-8988561
福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宁德市柏柱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刘祖金与被申请人宁德市柏柱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同、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劳人仲案〔2025〕72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确认申请人刘祖金与被申请人宁德市柏柱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6267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00元,合计7567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福建省福安市棠兴路806号行政服务中心1021
联系电话:0593-8988561
福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宁德市柏柱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谭吉华与被申请人宁德市柏柱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同、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劳人仲案〔2025〕73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事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26265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福建省福安市棠兴路806号行政服务中心1021
联系电话:0593-8988561
福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宁德市柏柱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黄炼与被申请人宁德市柏柱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同、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劳人仲案〔2025〕74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7547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合计10047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福建省福安市棠兴路806号行政服务中心1021
联系电话:0593-8988561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黄金机械修造厂:本院受理刘万灵申请你单位(呼劳人仲字〔2025〕365号)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5年7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3号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1312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鲁1311民初2861号
李志敏:本院受理原告王桂隆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1311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志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桂隆劳务费7000元及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桂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志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册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以下证件挂失
林宗雄丢失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职务:普通船员,证书号码352225197011029717,签发日期2024年5月22日,声明作废。
河南省汇丰钎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698729142H)公章、财务专用章一并丢失,声明作废。
泰康人寿以下执业证挂失
戴建录00201102371300003998
苏嵋艳00002037130000002019011415
杨树华0000203713000000201901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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