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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5年04月14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5年04月14日 06版)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永夫(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项村78号):本院受理陈正生与张永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1121民初94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30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案于2025年7月21日下午15时30分在油竹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周澳(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五星村武中路2号):本院受理周丽与周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1121民初74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15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案于2025年6月10日下午15时在油竹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蔡明:本院审理的檀权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827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1112民初584号

丁其来、吕文化:本院受理周乾诉丁其来、吕文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1112民初911号

王岚:本院受理解红玉诉王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1112民初1055号

张朵朵:本院受理李恩林诉张朵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5182号

刘伟:本院受理董第军与朱良川、刘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6月3日15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282民初1872号

杨绎强:本院受理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杨绎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不能直接送达,现依法向杨绎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6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周铁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公 告

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宋子薇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5596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皖0803民初152号

徐韬涵:本院受理祁瑞阳诉徐韬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依法判令被告徐韬涵给付欠款本金叁仟元整。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苏州林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汪约诉你单位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芜经开劳人仲案[2025]16号)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5日及10月14日期间工资1038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苏州林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吴华龙诉你单位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芜经开劳人仲案[2025]17号)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10月14日期间工资271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苏州林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朱勇诉你单位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芜经开劳人仲案[2025]18号)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11月21日期间工资4285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注销公告

凤城市五加研究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10682MJ3203806Y),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理事会决议,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现拟申请注销登记,请与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的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组申请处理债权债务,逾期不申报者视为放弃权利。

 

东湖区青山工贸服务中心招租

青山湖区塘山街5号(集贸市场二楼),建筑面积:327.30㎡,层数:一层,二楼。联系电话:张18970029980,监督电话:0791-87838658、8670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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