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公 告
2024年4月17日,天台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天台祥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经管理人审查和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债务人无争议债权金额1,277,401.24元,但债务人无可供清偿财产,且目前已停止生产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天台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9日裁定宣告祥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浙江天台祥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债务催收公告
正镶白旗和谐陶海畜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刚苏和、巴雅斯古楞、斯仁道尔吉、周昌国、阿古拉、杜布新巴雅尔:本人白玉永与正镶白旗和谐陶海畜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为“合作社”)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依据案号:(2015)正白法民初字第8号、执行案号:(2017)内2529执329号】。因合作社未经清算违法注销,特此通知合作社的全体债务承继人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特此公告。
通知人:白玉永 电话:13604797394
2025年4月11日
注销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本协会章程,经巨野县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协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巨野县发展与改革局批准,现决定注销本协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1、协会名称:巨野县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协会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71724MJF0754040 3、注销原因:因业务调整,自愿终止活动。4、清算情况:已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5、债务处理:本协会无未清偿债务,清算结果合法有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开展活动,违者将依法追责。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广玲(清算组负责人)
联系电话:15552349992
巨野县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协会
2025年4月11日
注销公告
临清市鑫鑫教育培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1581MJF147420K),经我单位第二届一次理事会会议表决同意,决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并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算工作。请我单位的债权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请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请我单位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联系人:位少清
联系电话:15275690161
清算组通讯地址:临清市魏湾镇运河商业街
撤销公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中石油店营销服务部撤销营业场所。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漯河监管分局批准撤销《保险许可证》。
业务范围: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上级公司授权的业务。现予以公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中石油店营销服务部
机构编码:000014411104002
许可证流水号:00111822
机构住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香山路坤恒金桂苑19#楼2层105号
发证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漯河监管分局
发证日期:2024年05月09日
联系电话:0395-3262333
通 知
齐国栋(身份证号:1302831983****8033):你自2025年3月25日开始至今已连续旷工超过3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及《员工纪律手册》第二条第23款相关规定,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
通 知
葛宽(身份证号:1302831989****7353):请你自本通知刊登之日起15日内到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处报到并接受工作安排,逾期不报到将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3日,公司将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联系电话:13290555379。特此通知。
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
随州市曾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 告
湖北吉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彭有刚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问题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曾劳人仲案字〔2025〕77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申请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随州市沿河大道沿河小区14号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5月29日上午9时在本委三楼(随州市沿河大道沿河小区14号楼)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浙1081破62号之一
2024年9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温岭市大溪亚达鞋厂破产清算一案。截至2025年3月20日,经管理人审核和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无争议债权金额共计22029954.53元,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3302元,而温岭市大溪亚达鞋厂可分配破产财产仅为 3191093.62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目前已停止经营。审理期间无人提出破产重整或和解申请。本院认为温岭市大溪亚达鞋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无任何主体提出重整、和解要求,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裁定宣告温岭市大溪亚达鞋厂破产。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决定书
安徽科鑫光热技术有限公司:你公司申报的中高温太阳能集热管项目,获得2019年市级支持制造业产业政策新建项目补助资金114.6万元。你公司在承诺的期限内未完成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并投产,因此你公司应退回已获得的制造业产业政策补助资金114.6万元。我单位于2025年3月7日下达资金退回通知,要求你公司退回2019年市级支持制造业产业政策新建项目补助资金114.6万元到指定账户,截至目前未收到退回资金。如你公司逾期不退回资金,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6个月内直接向雨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金明:本院受理的(2025)川0522民初1105号原告黄玉琴与被告陈金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20000元及从2023年10月5日起按年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20000元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书、保全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效能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支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公告
潘贻中(身份证件号码:3303**********4211、地址:瑞安市塘下镇鲍田中心东路101号温州精一工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内):你加工点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潘贻中罚款人民币339405元。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我局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瑞罚[2024]2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瑞安市安阳南路515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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