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江苏龙鲲风源海洋重工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张观中与你公司合同争议一案[(2024)苏仲裁字第1964号]。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和证据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
苏州仲裁委员会
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滕玉珅诉请确认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一案(曹劳人仲字[2024]698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曹劳人仲字[2024]698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15日内不服本裁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唐山市曹妃甸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皖安潜山劳人仲案〔2025〕11号
安徽隆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吴婷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于2025年2月17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你公司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对你公司依法按缺席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已依法作出皖安潜山劳人仲裁〔2025〕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安徽隆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婷2024年7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3800元。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案仲裁裁决书(皖安潜山劳人仲裁〔2025〕11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委(地址: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潜阳路629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潜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潜山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潜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王楚琴:本委受理你请求北京美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京延劳人仲字〔2025〕第174号,本委已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决定书(京延劳人仲字〔2025〕第174号)。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委(地址:北京市延庆区高塔街57号)领取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晋中凯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本局受理投诉人邵柏枝等人投诉你(单位)在内蒙古包头外国语实验学校项目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授权人无法联系,且你公司地址无法接收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包九原人社监【2024】理先告字第1-09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包九原人社监【2024】罚先告字第1-13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9日
公 告
广州金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庭已受理谭丽娟诉广州金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东劳人仲院常平庭收字[2025]208号)因工资差额22000元、违法辞退赔偿金16000元、补缴社会保险、补缴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一案。现以公告形式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0日内。本庭定于2025年5月20日上午8时40分在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站前西二路2号,电话:0769-81173923)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庭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本案仲裁组成人员:仲裁员:尹艳娟
书记员:陈广杨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公 告
李丹珠:根据法发[2004]5号文件之相关规定,依据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5)辽0114执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李丹珠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66-4号2-2-2,面积74.83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78530)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即日生效。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公 告
刘野、马村来:根据法发[2004]5号文件之相关规定,依据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4)辽0114执67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刘野、马村来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68-23号1-10-3,面积84.66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辽(2018)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081076号、辽(2018)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081077号)、他项权证(证号:辽(2022)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89251号)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即日生效。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公 告
石家庄悦迪家具有限公司:张志国于2024年12月26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正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2月26日受理,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3月13日认定张志国肺挫伤(双肺挫伤),胸椎骨折(胸3、胸5-6椎体压缩骨折)属于因工负伤(冀伤险认决字[2025]01230043号)。因直接和邮寄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张志国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正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0395/02)。定于2025年4月10日10时至2025年4月11日10时止第二次公开拍卖下列财产:王某名下位于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B-6-3、B-6-5号地块儋州恒大金碧天下243#1204号住房。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中的要求和说明。咨询电话:0395-3561226、17639515092,特此公告。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公 告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5日作出(2024)苏12破申23号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工程分公司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苏一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2025)苏12破1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泰州兴瑞会计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江苏一建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6月18日前,向江苏一建管理人(债权申报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8号建工大厦一楼江苏一建破产管理人办公室;邮政编码:225300;联系人:李长青;联系电话:1391440771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5年7月3日上午9时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大法庭(201审判庭)(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春晖路98号海陵区人民法院审判楼二楼)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