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季小敏(户籍住址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温中东路63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海军与被告季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无法直接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1121民初19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司法公正码、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延长审限及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2025)浙1121民初192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温溪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林永珍、徐民兰、林肖凤、林肖珍(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庄镇龙兴街24号):本院受理原告林红玉与被告林荣锦、林永珍、徐民兰、林肖凤、林肖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1121民初12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30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5年5月26日下午15时在油竹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杨祖灵(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高市乡东源口村71号):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永安食品经营部与被告杨祖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前述确定的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585民初1667号
金华津:本院受理原告冯玉彬与被告金华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区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2民初12773号
常州大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长垣市经开大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如兴与被告常州大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长垣市经开大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其公告送达(2024)苏0412民初127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常州市武进区嘉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2民初10752号
常州大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长垣市经开大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沃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大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长垣市经开大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其公告送达(2024)苏0412民初10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常州市武进区嘉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2419号
周息元、周和南:本院受理的原告华云祥诉被告周息元、周和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息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云祥借款130000元及利息。被告周和南对被告周息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1445元,公告费669元,合计5014元,由被告周息元、周和南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缴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王登和: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广顺与被上诉人同仁市教育局、王登和、青海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青23民终11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如实陈述告知书、提交先例裁判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公 示
项目名称:大冶市2019年交通新开工重点工程建养一体化(第一批第一标段)工程
建设单位:大冶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大冶市毛铺至滑翔伞基地公路工程项目于2024年8月22日竣工验收和S201省道曹铺至金牛段项目于2025年1月08日竣工验收,依申请拟退还其缴纳的工资保证金,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如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请及时向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举报投诉。
联系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45号
举报投诉电话:0714-8729910
联系人:金亦扬
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9日
公 告
成都诚辉消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我中心于 2024年5月21日依法作出了关于工伤职工秦燕平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彭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地址:彭州市回龙西路18号社保大厅5号窗口;联系电话:028-64281313)领取上述文书,经过30日公告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彭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绍兴仲裁委员会公告
绍兴市上虞区江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振远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分公司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绍仲字第0845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和答辩、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和10日内。请你方于2025年3月31日来本委领取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2025年4月10日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二)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裁决。本委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8号职工之家14楼。联系人:王洁,联系电话:0575-88615322。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585民初9320号
昆山勇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太仓市浮桥镇宝昌木材加工厂与被告昆山勇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585民初932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登报电话:1325672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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