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 0803民初 2767号
王国正:本院受理原告华金兰诉被告王国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803民初2767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王国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金兰借款300000 元及逾期利息(自2024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华金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330元,合计6880元,由王国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娅林、徐焕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31日9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兴、杨晓兰、合肥粤诚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31日9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卫世银、周跃凤、卫军、王春红: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31日9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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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军、马友玲: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31日9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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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多燕、汪辉、合肥力高宏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31日9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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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波、钱洁: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31日9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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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奎、张世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31日9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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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韬、闻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31日9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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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华岩: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31日9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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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鸿菲、陈梅: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31日10时3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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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俊、汪婷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31日10时3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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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李允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31日10时3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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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仁美、叶诗宏: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31日10时3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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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佳、方安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31日10时3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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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利: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31日10时3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登报电话:1325672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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