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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5年01月27日 星期一

【观点撷英】更好发挥社会法作用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少子化

《工人日报》(2025年01月27日 07版)

日前,由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指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主办的2024年度社会法前沿论坛在京举办。在论坛的“人口老龄化少子化背景下的社会法应对”主题单元,多位专家学者围绕当前热议的养老、生育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建议。

我国社会保险的保险要素占比较低,较为依赖政府转移支付,这会给财政带来较大压力。可以通过发放生育津贴、降低个人所得税等方式,减轻年轻人的生育负担。在人口老龄化少子化的背景下,家庭养老面临压力,看护照料失能老人将会给子女尤其是独生子女带来较大负担。在此背景下,养老服务社会化具有必要性。未来应加强社会养老服务法制建设,通过构建长期护理保险等制度实现养老服务的社会化互助共济。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郑尚元

从劳动法视角解决“一老一小”的权益保障问题,应当注重对年龄歧视、性别歧视等进行规制,这符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理念的要求。未来劳动法应当落实劳动基准制度,对行业工作时间、工作水平进行指导,确立行业工时基准、工资定价基准等,以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盲目性、短期性等问题。上述措施可以提升家庭生活、社会生活的比重,从而提升大众生育意愿,保障生产和消费的良性互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娄宇

在人口老龄化少子化的宏观背景下,坚持体系思维和成本思维具有重要意义。体系思维要求运用法律思维看待社会保障问题,运用法律概念阐释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基础性问题。人口结构变化导致劳动力年龄结构发生变化,故而体系思维还要求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作为整体看待,更好地回应新形势新问题。未来,社会法研究应致力于更新既有知识范式和分析框架,解决既有法律框架下现实存在却难以解决的问题。成本思维要求在既有制度约束下,对成本的大小、承担成本的主体等进行充分考量,进而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将法学理论转化为可落地、可操作的具体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王天玉

我国养老服务制度建设正在从政策之治向法律之治转变。养老服务法治化的首要问题是要从法律上界定养老服务的内涵,明确养老服务的法律属性,确定养老照料义务的承担主体。养老服务源自养老照料义务承担者与实际照料提供者的分离。养老服务经历了从老年福利服务到社会养老服务,再到养老服务的演进历程。养老服务属于养老照料服务,而非老龄服务,是养老照料义务的实现方式,是养老服务机构基于财产化契约而提供的生活照料服务。养老照料义务应实行多元主体共担机制,义务主体包括家庭、社会和国家。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王显勇

多样化的养老金待遇支付机制能够促进弹性退休政策核心功能的实现。未来应在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立法的基础上,通盘考虑如何促进落实弹性退休制度。基本养老保险立法的主体应不局限于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应结合缴费能力、劳动贡献综合考量,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养老保险主体范畴。从技术性角度来看,立法应考虑如何将工作时间的持续性作为法定要件,对于缴费期限的要求应更加灵活多元。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仅需要强化实体性权利保障,还要加强对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双管齐下回应弹性退休提出的要求。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 汤闳淼

当前,老龄化少子化面临的问题之一是子女缺乏照护能力,尤其是对失能老人的照护,应尽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同时,应完善并促进陪产假制度的落实。从社会责任和企业责任的角度来看,落实陪产假制度要求会提升企业的管理成本,由于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后果规定,在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中落实的难度仍然较大。此外,按照传统劳动关系的路径构建职业化养老服务队伍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养老成本,可探索多元化用工方式,但要注意提高对超龄劳动者、非全日制劳动者等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水平。

——白话劳动法品牌创始人 白永亮

(张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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