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公 告
杭州顶满悦读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王傲祥、赵震博、汪康、林炜、邱焕清、潘超俊、邓凯、林云飞诉你单位[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6603号]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21日14时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1-85239105。
杭州高新开发区
(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杭州辰青和业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钟顺浩诉你单位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5540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
(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杭州叮当次元游艺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任萍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7589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
(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杭州南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南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池群等10人诉你单位[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6604-6605、6312-6313号]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四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26日9时1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
(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杭州美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张小良、曾庆业、胡婷婷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三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4414-4416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
(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市延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 告
北京顺发恒源商贸有限公司:王家成以“2024年4月18日18时许在北京顺发恒源商贸有限公司车间制作门窗时不慎切伤左手拇指”为由,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受理其申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京延人社工受字〔2025〕第0484715号)、《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京延人社工伤便调查[2025]第002号),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地址:北京市延庆区高塔街53号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收)核实相关情况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我局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依法处理。
公 告
被申请人:新疆轩辕众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审理审结申请人马晓梅(3人)与您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伽劳人仲裁字〔2025〕第05号),因您一直拒收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您公告送达裁决法律文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工资42000元(其中申请人1马晓梅剩余工资为12000元,申请人2阿布都萨拉木·木沙剩余工资为18000元,申请人3阿依努尔·呢扎米丁剩余工资为12000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人:汗左热·吾斯曼
联系电话:0998-6737069
伽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公 告
伽师县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审理审结申请人依米提·阿布力孜与您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伽劳人仲裁字〔2025〕第06号),因您一直拒收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您公告送达裁决法律文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068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2534元。
五、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伙食补助费397.5元。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人:汗左热·吾斯曼
联系电话:0998-6737069
伽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仲裁公告
白勇:申请人张宏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25)银仲字第008号】一案,本会已依法受理。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仲裁庭开庭方式选定书、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申请书副本、《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民大厅A区5层3号窗口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材料。请在仲裁庭组成后五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仲裁庭将于答辩期满后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银川市民大厅D区2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裁决。届时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银川仲裁委员会
以下证件挂失
蔡昌清遗失身份证,证号:3602811964****7512,声明作废。
叶双花遗失太平洋保险公司执业证壹份,执业证证号:02000236110080002016048265,声明作废。
江英辉遗失太平洋保险公司执业证壹份,执业证证号:00001536110000002019018061,声明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