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2民初15166号
徐良:本院受理原告汤德金诉被告徐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嘉泽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2民初15160号
徐良:本院受理原告黄学霞诉被告徐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嘉泽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2民初15161号
徐良:本院受理原告汤可胜诉被告徐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嘉泽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2民初15173号
徐良:本院受理原告贺学银诉被告徐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嘉泽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2民初15163号
徐良:本院受理原告杨传侠诉被告徐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嘉泽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2民初15308号
徐良:本院受理原告王修友诉被告徐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武进区人民法院嘉泽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2民初15310号
徐良:本院受理原告张振芳诉被告徐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武进区人民法院嘉泽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3846号
杨金盆: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国良诉被告杨金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星辉酒业有限公司:岳刚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本委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马劳人仲案[2024]第2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岳刚工资48941.75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086.29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安徽格慕物流有限公司:本委对程开萍诉你单位的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一案(芜经开劳人仲案[2024]211号)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月20日拖欠工资115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 告
李鹏举:本委已受理耿风玲等11人与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待遇劳动争议案,已于2025年1月13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4)2214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李鹏举支付申请人白植庆、李博、耿凤玲、谢作坤、张帅、黄磊、李春旺、徐凯宇2024年8月至2024 年9月期间的工资合计38131元;二、驳回申请人白植庆、李博、耿凤玲、谢作坤、张帅、黄磊、李春旺、徐凯宇的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申请人熊晓娟、高文强、刘薇婷的全部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失业保险多领待遇退款催告书
我单位于2024年2月4日、3月11日、4月8日和4月23日依法向杨秀敏、蒋达前、唐锐、卢晓霞、吴啟勇、刘强、康程瀚7人送达了《安岳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现此批人员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决定。现依法进行催告,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退回至安岳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指定账户。
户名:安岳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账号:22745101040005205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岳县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你方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方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安岳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股,电话:028-26013065。
安岳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2025年1月26日
以下证件挂失
曾纯遗失身份证,证号:3602812005****7521,声明作废。
会昌县麻州镇坳背村民委员会遗失江西省会昌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壹张,号码:0102529,项目:松材线虫病防控除治保证金,金额:10000元,开票时间:2023年10月31日,声明作废。
王如彬、孟菊侠遗失坐落在吉水县文峰镇南湾大道2号(达观洲悦)18幢1单元1202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赣(2022)吉水县不动产权第0004593号,面积:125.19平方米,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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