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联合一界(天津)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本单位受理郭学文诉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理撤销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开发区分中心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对上诉催告内容,被催告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10日内向本中心提出,逾期即发生法律效率。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开发区分中心
昆山市星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陈怡蓉与你公司装修同纠纷案[2024苏仲裁字第1813号]。申请人请求裁决合同解除并由被申请人退还31973.35元装修款、支付46750元违约赔偿金、承担律师费7000元及本案仲裁费。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证据。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
苏州仲裁委员会
(2024)甬仲字第454号
上海茂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09MA1G5UDPXT):申请人杭州华翔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茂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立案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告知下列有关事项:一、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二、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5日下午14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委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则依法缺席裁决。
宁波仲裁委员会
北京正明和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武颖、王丽敏、郝宏丽请求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京延劳人仲字〔2024〕第1075、1076、1151号),本委已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京延劳人仲字〔2024〕第1075、1076、1151号)。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委(地址:北京市延庆区高塔街57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王楚琴:本委受理你请求北京美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京延劳人仲字〔2025〕第1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出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此案定于2025年3月17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延庆区高塔路57号本委第三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委将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川宏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通德(身份证号:5222291970****2217)向本机关提出了关于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供以下证据:(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关于杨通德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以及杨通德在2023年10月27日上班和其受伤的详细情况说明;(3)如果你单位认为杨通德在2023年10月27日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请提供杨通德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的相关证据。来人应持授权委托书,以上材料应加盖单位印章(公章)。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蓝田县新城路38号
联系人:陈永红 赵朋军
电话:029-82732150
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工伤决定书
蓝人社工决字[2024]133号
申请人(单位):田战余
职工姓名:田战余
性别:男 岗位:工人
身份证号码:6125011974****4517
用人单位:陕西秦建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受伤害经过: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24年7月30日上午11时左右,陕西秦建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田战余,在公司承包的滨河东路管道排水工程项目工地使用电镐干活时,因电镐碰撞硬物后滑落砸到田战余左脚面而受伤。
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事故发生后,田战余后经蓝田县人民医院诊断:左足第2跖骨粉碎性骨折。认定工伤决定:田战余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蓝田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存一份。
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
张震:关于翟琨鹏与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河南开来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你名下的位于河南省永城市建设路北中原路西(亿丰广场4#)113铺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河南开来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豫郑开来评字(2024)F12120020B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2.11万元,现向你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永城市人民法院
2025年1月25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催收公告
康永富、周洪英:依据田常华与龙昱竹于2025年1月18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通知人已依法将持有的(2013)双流民初字第1502号判决书、(2014)双流执字第1709号执行裁定书项下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了唯一受让人龙昱竹,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上述债务人自本公告之日起直接向龙昱竹(身份证号:51110219940416****,联系电话:18280241425)履行给付义务。
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公告人:田常华龙昱竹
2025年1月25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催收公告
张宗均:依据龙智勇与林京明于2025年1月17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通知人已依法将持有的(2012)成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2014)川民终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2015)峨边执字第31-5号执行裁定书、(2015)峨边执字第31-6号执行裁定书、(2019)川1132执恢6号执行裁定书项下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了唯一受让人林京明,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上述债务人自本公告之日起直接向林京明(身份证号:45212219741003****,联系电话:18977189006)履行给付义务。
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公告人:龙智勇林京明
2025年1月25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催收公告
卢志敏:依据王晓方与刘文明于2025年1月14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通知人已依法将持有的(2014)沙湾民初字第74号判决书、(2016)川1111执恢12号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项下全部转让给了唯一受让人刘文明,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上述债务人自本公告之日起直接向刘文明(身份证号:32072319850204****,联系电话:13755761788)履行给付义务。
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公告人:王晓方刘文明
2025年1月25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催收公告
黄仲廉、夏燕:依据徐建明与龙喜海于2025年1月16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通知人已依法将持有的(2014)乐中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2014)乐民终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2014)乐中执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项下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了龙喜海,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上述债务人自本公告之日起直接向龙喜海(身份证号:51060319870119****,联系电话:17302869377)履行给付义务。
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公告人:徐建明龙喜海
202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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