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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5年01月23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5年01月23日 02版)

靖边县龙腾工贸有限公司、张义:本院受理申请人姚国艳诉被申请人张立伟、靖边县龙腾工贸有限公司、张义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及听证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靖边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听证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黄梅县黄梅镇博闻幼儿园:本委受理袁满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梅劳人仲案字〔2024〕199号),申请人要求你单位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0年5月至2024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106400元、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5600元、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金。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开庭通知书。请于2025年03月11日上午9时到黄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08室本委仲裁庭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缺席裁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黄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山东子怡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5月22日,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你送达了《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平市监处罚[2024]141号),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没款义务进行履行。现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东市监执罚催〔2025〕601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538-2910633,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东山路011号。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关于送达谢和登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公告

义乌市永旭建筑有限公司:谢和登以你单位为工伤责任主体于2024年11月26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2025年1月1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金义工决[2025]00112),认定谢和登所受伤害为工伤。因我局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该决定书,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金义工决[2025]00112)。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次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届满,本决定书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义乌市望道路300号一楼5号工伤认定窗口

联系电话:0579-85435319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3日

公 告

第三人李一玄:本机关受理的申请人薛克秀复议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临兰复决字〔2024〕7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作出的临公兰(五里堡)行罚决字[2024]75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公 告

徐国立:本机关受理的申请人徐国立复议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临兰复决字〔2024〕8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作出的临公兰(站前)行罚决字[2024]78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

呼和浩特市博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二兵与你单位(呼劳人仲字〔2025〕第41号)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5年2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理庭2(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1313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向北京中瑞科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津南]劳监强执催字[2025]第001号)的公告

北京中瑞科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编号为[津南]劳监强执催字[2025]第001号的《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主要内容为:被催告人(北京中瑞科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元阳水村二区61号,法定代表人:吕发全)未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津南]劳监理字[2024]第002号)要求进行整改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行政机关对被催告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被催告人罚款2万元(人民币贰万元整)。被催告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无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催告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十日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1、依法缴纳罚款2万元(人民币贰万元整);2、依法缴纳加处罚款2万元(人民币贰万元整),上述两项合计4万元(人民币肆万元整)。对上述催告内容,被催告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换取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9号,联系人:李洪伟、潘乃东)。特此公告。

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3日

拍卖公告

本公司受委托对所有废旧物资与资产类面向社会公开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废钢、废铁、废铜、废旧有色金属、废不锈钢、废钢筋头、废旧模板、电缆、电机、废旧物资、二手设备、工程机械,报废车辆、库存、配件、废料、债权/收益权资产、土地、房产、抵押车辆等。

二、拍卖详情

拍卖时间:2025年1月30日至2025年7月31日每天不定时进行网络拍卖

拍卖地点: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

展示时间:标的开拍前72小时

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预展,具体联系拍卖公司

报名时间:开拍前半个小时截止

报名要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标的物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买受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必须在中拍平台注册并通过实名认证的合法机构或个人。

三、拍卖注意事项:

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文字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不作为对竞买人参与此次竞价的建议。最终以实际现场为主。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机构咨询。

四、竞买保证金:竞买人缴纳竞买保证金须联系拍卖公司或详见每场拍卖会的竞买须知进行缴纳。

户名:河北盛宸拍卖有限公司

账号:13050161513300001504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北大街支行

河北盛宸拍卖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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