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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12月12日 星期一

【法问】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 父母离婚房子怎么分

本期主持人 本报记者 陈丹丹
《工人日报》(2024年12月12日 07版)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几年前,我婚后和妻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并登记在女儿小雅名下。后来,因为我们夫妻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尚未成年的女儿小雅出具声明,同意将她名下的房产卖掉,所得全部款项由我和妻子平分。

后来,我和妻子调解离婚,同时根据调解协议将原登记在女儿小雅名下的房产出售后进行分割。然而,因为后续我与前妻再次产生矛盾,房产未能按照协议出售分割。

请问,我能否向法院申请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北京 赵先生

 

为您释疑

赵先生您好!

不动产权属登记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无论是不动产权属证书,还是不动产登记簿,均只具有推定证明力。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考虑而将房产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房产的真实产权人未必是未成年子女。

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房产权利人。综合分析房产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过程、购买后的使用情况、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因素,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产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产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您和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虽登记在女儿小雅名下,但房产的真实产权情况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小雅同意将涉案房产卖掉,所得全部款项由父母平分,此外在您和前妻调解离婚时,双方均同意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因此,可以综合认定该房产虽登记在未成年的女儿小雅名下,但并非是您和前妻赠与女儿该房产的真实意愿,故小雅并非真实房产权利人,该房产应作为您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处理。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廖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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