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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4年11月26日 06版)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周悦华(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东里街141号):本院受理原告周嘉怡诉被告周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324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5年1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曾沛(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石冲口镇茅岭村第五村民小组026号):本院受理原告邱丽勇与被告曾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337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5年1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1民初11383号

吴雨晴:本院受理原告赵宇飞诉被告吴雨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1民初11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武号月:2024年3月29日,我机关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催告书》(京丰卫血催[2024]00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 示

江西省南昌市兹有下列单位申报楼宇名称:南昌青晟置业有限公司,拟命名名称:湖光翠宸小区。位置: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1899号。现予以公示,如对上述单位申报的拟命名名称有异议,请于2024年11月28日前反馈。联系人: 张先生

联系电话:0791-83883599

江西默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赣州巨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人邓冬梅向我局提交请求对其本人于2024年9月20日6时30分许在你公司劳务承包的信丰县圣塔·君悦府项目工地前往挖土区工作途中,因大理石碎裂导致其掉入沟渠受伤一事进行工伤认定,该案已受理。经过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工伤认定文书后均无法达到有效送达目的,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信人社工伤举字[2024]第151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于接此通知后10日内对该工伤认定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及举证。

 

芜湖市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安徽八号车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笪豪敏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2025]镜劳人仲第036号案),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1月20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审理庭(地址:芜湖市长江中路51号2楼217室)开庭审理上述案件,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马鞍山方屹物流有限公司:刘勇以你公司为用人单位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依法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2023年9月7日,刘勇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伤。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马鞍山认定288992024149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马鞍山市经开区美居橱柜加工厂:郑杨以你公司为用人单位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依法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2023年11月20日,郑杨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伤。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马鞍山认定289252024152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叶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叶城县恒汇通汽车修理厂:本委受理阿布力克木江·阿布力米提与叶城县恒汇通汽车修理厂工资争议一案(案号:叶劳人仲字〔2024〕098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风险告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为公告送达期满的次日起第5个工作日上午11时,在叶城县育才路107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浙0225破53号

本院根据盛益的申请于2024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盛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盛益的债权人应自2024年11月29日前,向盛益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月湖金汇小镇崇教巷17号;联系人:徐律师;电话:19858113886)申报债权。本院定于2024年12月4日上午9时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以线下或线上相结合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浙0205破13号

2023年7月31日,本院根据宁波市华达石化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车拍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查明,宁波车拍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经核查发现宁波车拍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现无实际可供清偿的财产,无法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无法继续推进,管理人因此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有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裁定宣告宁波车拍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车拍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登报电话:1325672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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