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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08月08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4年08月08日 06版)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高志安(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巨浦乡枫桥村58号):本院受理原告单永远与被告高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740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定于2024年9月11日上午9时在油竹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注销公告

赣州市南康区红太阳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782067466913P)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相关债权债务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红太阳幼儿园申请债务债权,于公告之日起45日后仍未前来申报债权债务的视为放弃。

赣州市南康区红太阳幼儿园

2024年8月8日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应军、王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522民初64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1393号

方天亮:本院受理原告杨欢欢与被告方天亮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112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 告

杭州畅想未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王晴诉你单位[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5162号]关于二倍工资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8日15时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8日

 

公 告

杭州微界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叶云天等3人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三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3)5159、5161、5164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8日

 

公 示

项目名称: 大冶市就业促进中心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 湖北光谷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市就业促进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已于2023年12月29日顺利完成竣工验收,依申请注销大冶市就业促进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如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请及时向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举报投诉。

联系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45号

举报投诉电话:0714-8729910

联系人:金亦扬

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2024年8月8日

 

公 告

营口金鼎模板制造有限公司:我局于2024年1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营边人社行处字[2024]第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我局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营边人社劳监催告字[2024]第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催告,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营口市老边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队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820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8日

 

公 告

凉山州池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你公司承接的西昌市阿七镇水塘村村委会道路硬化项目的工人吉兵菲拉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依法作出(2024)川3401工认3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吉兵菲拉的受伤为工伤。我局联系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日坡领取该认定决定书,但其一直未来领取。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邮寄送达该认定决定书,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日坡拒收,邮件被退回。后我局多次电话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日坡,其均不接听电话。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川3401工认3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8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芜开)应急罚(2024)52号

被处罚单位:浙江重剑精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镇珍珠路7号

邮政编码:3118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吁亚建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0571-87007690

违法事实及证据:在芜湖市经开区杭萧钢构(芜湖)有限公司绿色装配式钢结构智能制造产业基地项目“9·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中,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芜湖市经开区杭萧钢构(芜湖)有限公司绿色装配式钢结构智能制造产业基地项目“9·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等。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400000元(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徽商银行安徽自贸试验区芜湖片区支行),账号:110130102100036076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芜湖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

 

以下证件挂失

杨玉琪遗失身份证,证号:3611282008****7127,声明作废。

赣州蔚恒商贸有限公司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湖北营兴影院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号:42058310001243,声明作废。

彭竞艳2024年8月6日13时40分遗失有效期限为2006.05.19-2026.05.19的身份证,证号:3624021973****0028,声明作废。自登报之日起不承担被他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本人遗失南昌绿地申博置业有限公司收据壹张,房号:三期3-3-1-101,姓名:姜海云,金额:8951元,收据号:20180089499,声明作废。

登报电话:1325672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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