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执行依法启动与终结
帮破产企业主“撕掉”失信标签再出发
《工人日报》(2024年06月06日 06版)
本报讯 (记者王伟 通讯员卢志坚 马心茹)“因为有失信记录和限高制裁,做企业束缚着手脚,没想到检察机关会主动替我摘掉这顶难看的‘帽子’”。前不久,江苏省昆山市私营企业老板李某告诉前来回访的昆山市检察院检察官,现在,其名下另外两家因破产企业失信而发展受限的企业重新走上正轨。
2003年至2008年,李某注册经营的昆山某电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被昆山市法院列为执行对象,实行限制高消费等措施,2018年1月法院受理债权公司对该公司的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同年5月裁定结束执行程序。2019年6月,昆山市法院裁定宣告某科技公司破产,并于11月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破产程序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或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且没有纳入期限的企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然而,某科技公司破产后,李某一直没能摘除“失信人”的帽子。
2022年3月,昆山市检察院依托苏州检察机关构建的“执破衔接中失信、限高执行监督模型”,排查出李某的破产企业未及时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的线索。昆山市检察院针对某科技公司案件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昆山市法院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对裁定宣告破产的被执行人,及时终结执行程序。2022年5月,相关建议被全部采纳,李某被解除失信名单及高消费限制。
承办检察官发现像李某公司这样被“失信人”标签所困的企业并非个例。为此,昆山检察院尝试打通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督促法院将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及经营异常企业移送破产审查,有针对性地监督应移送破产审查而未及时移送的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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