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犯罪情节轻微,一旦法定代表人被判刑,将严重影响经营
不起诉决定挽救“犯错”企业
《工人日报》(2024年04月04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刘旭)2023年8月,海关缉私部门指控,大鹏公司(化名)业务经理王丽(化名)将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到达地修改为不受限制出口的目的地国家,逃避海关监管,并营利2万元。日前,辽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对大鹏公司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给该企业一个自纠自查、合规经营的机会。
经调查,该公司法律意识淡薄,为了出口营利对客户的需求未尽审查责任,完全是按客户的要求填写出口目的地。由于货代公司通过大鹏公司的业务经理王丽填写的出口目的地国为允许出口,便订船起运,该批货物离开大连港后未在王丽填写的出口目的地国卸货,而是卸在国家不允许出口的国家港口,最终被货主提走。
大鹏公司营利2万元,主动将2万元上交海关监管部门。辩护律师认为大鹏公司犯罪情节轻微,通过公司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出口货物管理,以后会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便向检察院申请企业合规审查并建议免予对企业进行刑事处罚。
大连市检察院公开召开了听证会。大鹏公司表示,为了企业能够良好发展,一定要以此次事件为教训,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对于没有把握的情况,要及时向海关监管部门咨询,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一定合法合规经营。
大鹏公司委托的律师表示,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由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主管往往都涉案,一旦被羁押、判刑,将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甚至面临倒闭、破产。因此,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无疑是挽救了大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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