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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3年04月17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3年04月17日 06版)

公 告

重庆博峪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你公司与龙毓明工伤纠纷,因你公司负责电话没人接听。2023年3月9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3月11日也被退回。我局为了维护你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你公司的陈述和举证的权利,特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2023〕4号) 特此公告。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7日

 

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编号:〔2023〕4号

重庆博峪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小红于2023年2月17日以“2023年1月12日10时左右,龙毓明被你公司安排到永州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工作时被机械撞伤”为由,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将龙毓明是否与你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是否是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有关证据材料(例如:单位意见、人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报达我局。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我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地址:冷水滩区行政中心南楼443A室

联系电话: 0746-8219315 18074662755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7日

 

解除租赁协议通知

吉安金庐田园文化有限公司:贵公司2022年3月15日与我单位签订了一份《鱼塘租赁协议》,租赁鱼塘约50亩,租期五年,协议签订后缴纳租金至2023年3月14日,合同同时约定租金的缴纳时间为:当年的3月15日前付清。截止目前,贵公司已拖欠租金超过壹个月,期间我单位多次向贵公司工作人员催缴,但贵公司一直拒不履行义务,根据租赁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我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协议。

鉴于贵公司的表现,我单位现决定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鱼塘租赁协议》。解除协议的通知我单位已安排人员通知贵公司工作人员,并邮寄解除通知给贵公司,但由于贵公司注册地无人值守,且贵公司工作人员拒不回应,我单位无奈现登报通知:限贵公司在本通知登报后七天内来我单位办理解除《鱼塘租赁协议》手续,并清空全部鱼塘。若逾期不办理,我单位视为贵公司以实际行为表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将由我单位直接收回鱼塘,鱼塘内相关设施视作无主处理,塘内作已清空对待。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贵公司自行承担。

吉安市畜禽良种场

2023年4月17日

 

赣州市南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赣州壹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本委已受理廖圣逸诉你采购款、劳动报酬、提成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康劳人仲案字[2022]第470号《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定于2023年5月26日上午9:00在本委仲裁庭(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天马山大道人社大楼二楼205室仲裁一庭)开庭,请准时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开庭后45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2023)苏1112民初705号

窦茂欣:本院受理原告庄晨妍、史冬娣、陈柏萍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1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庆员: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11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代偿款28854.11元,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846元,财产保全费43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84元,由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2023)苏1112民初601号

陈时飞、唐元元、江苏诺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传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11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陈时飞、唐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金338690.69元及资金占用使用费,另给付律师费3996元;江苏诺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时飞、唐元元追偿;案件受理费9666元,保全费3289元,公告费955元,由三被告承担11955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以下账户:账号321112999999999990198930,户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新区支行,逾期不交,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下证件挂失

龙南市华厦时尚宾馆遗失公章壹枚,声明作废。

赣州天之道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遗失公章壹枚,声明作废。

萍乡市欣越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公章壹枚, 声明作废。

贵溪市轩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遗失公章壹枚,编号:3606211107388,声明作废。

遗失太平洋保险公司执业证壹份,执业证号:02000236110080002018005495,顾汉双,声明作废。

余干县古埠镇沙港幼儿园遗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证号:教民136112760002931号,声明作废。

唐婧怡(女,父亲:唐淑斌,母亲:刘春兰)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编号:I360779595,出生日期:2009年11月5日,声明作废。

陈玉叶于2023年4月13日遗失身份证,证号: 362321199712082116,声明作废。

 

登报电话:1325672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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