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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3年02月09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3年02月09日 06版)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公告

龚金星:本院受理原告周火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假日顺延)在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应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公 告

江西省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局于2023年1月3日受理方兆发的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洪人社南昌县工伤受字[2023]第4号,我局于当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向贵公司邮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洪人社南昌县工伤举字[2023]第4号,贵公司未签收。现通过工人日报特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洪人社南昌县工伤举字[2023]第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贵公司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我局提交举证材料,如贵单位拒不举证的,我局将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联系地址: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东路799号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306室

联系电话:0791-85721660

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9日

 

青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湖北天泰时代建设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邹春来([2023]青劳人仲案字9号)与你单位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仲裁请求: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43526.05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附证据)、《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3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仲裁庭开庭(青阳县九华西路202号),请准时到庭,否则本委将作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十日内,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青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青阳力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香红([2022]青劳人仲案字254号)与你单位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仲裁请求: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78708元。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附证据)、《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3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仲裁庭开庭(青阳县九华西路202号),请准时到庭,否则本委将作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十日内,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公 告

南昌华奥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100561068793K):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二稽处【2023】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司在公告期间到我局领取书面文本。税务处理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文的规定,认定你公司2013年至2015年开具给南昌大年贸易有限的5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并向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虚开证明单。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0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发【2001】310号)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如你单位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地址:南昌市青山南路555号

南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2月9日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公告

赵春莲:本院受理原告邵占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公告

许向明:本院受理原告刘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1)浙01强清14号

2020年8月12日,本院根据杨恒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广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的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8月18日指定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担任广的公司清算组。2022年12月5日,广的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称:法院裁定确认的《浙江广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方案》已经执行完毕,故请求法院裁定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清算组已完成对广的公司的清算工作,并据此向本院提交了清算报告。本院经审查,上述清算报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清算组已依法完成对广的公司的清算工作,强制清算程序应依法予以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裁定终结浙江广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特此公告。

2023年2月8日

 

公 告

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邮寄给你单位的邮政快递被退回,无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关于袁贞敏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苏0413工举【2023】30号)。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间,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公告期满后,我局将恢复工伤认定。请你单位于公告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交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材料。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19-82886602

地址: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15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05室

邮编:213200

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9日

 

吸收合并公告

宁津通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康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分别决议通过,由宁津通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山东康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合并后宁津通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存续,山东康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依法注销。合并完成后,宁津通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山东康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业务、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请合并各方公司的债权人自收到合并各方公司发出的债权人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债权人通知书的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对是否要求合并各方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作出决定,并于该期间内书面通知合并各方公司,否则,合并各方公司将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吸收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程兴建

联系电话0534-5233018

联系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津泉路与中心大街交叉路口

邮箱:sdkqszgs@dz.shandong.cn

宁津通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康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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