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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3年01月12日 星期一

投毒捕鱼9公斤被判刑,不冤

史洪举
《工人日报》(2023年01月12日 05版)

据1月10日《成都商报》报道,近日,贵州省德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投毒捕鱼案。三名被告人在2022年2月趁夜将100瓶农药倒入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河段内,致6.068公里河段严重污染,大量野生鱼类中毒死亡。三人共捞取不同种类鱼9公斤,周边群众捡获死体鱼18.08公斤,侦查人员打捞部分死体鱼15.19公斤。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捕捞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最终,三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刑,并被判处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惩罚性赔偿金等共计80余万元。

用投毒方式捕获9公斤鱼,被判刑且被判赔偿80余万元,一些人可能认为,判得有些重。但严格来说,对于这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害百姓身体健康的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为过。拿违法所得来衡量投毒捕鱼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可罚性,显然是不科学的。生活在水域附近的居民都知道,使用“绝户网”、电鱼、炸鱼、毒鱼等方法捕捞水产品均属于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以投毒方式捕鱼,数量的多少并非关键所在,毒鱼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和对生态资源的毁灭性破坏才是根本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均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到上述案件,涉案行为人在禁渔期内、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显然具备多个处罚和“构罪”情形。

投毒捕鱼是灭绝性捕捞行为,会对当地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毁灭性伤害。比如,直接杀灭水体中的大小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导致常见水草多年难以恢复或毒鱼区水草糜烂,破坏生态系统;使相关水域受到污染,使水产、农作物中可能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分,等等。这当中的有些危害甚至是用金钱无法衡量和计算的。

在我国不断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现实语境下,电鱼、炸鱼、毒鱼等毁灭性捕捞行为,显然不该被纵容。对相关人员判处刑罚、让其承担相应的损失和后果,不仅是对其个人的惩处,而且是对更多人的警示和震慑。

有关方面应当将类似典型事例广泛宣传,普及生态保护底线不可突破的常识,纠正一些人对法律和生态保护“无所谓”的错误态度,更好呵护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和切身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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