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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2年11月10日 星期一

吉林

多部门联合发文规范物业纠纷调解

《工人日报》(2022年11月10日 07版)

本报讯(记者柳姗姗)“小物业大民生”,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多部门出台《吉林省物业纠纷调解规定》,进一步规范物业纠纷调解工作。

按照规定,物业纠纷调解坚持党建引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由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纠纷。建立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安、司法等部门多方参与的多元化解物业纠纷机制,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人等通过调解、和解等非诉方式化解纠纷。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纠纷的一般方式,即业主(物业使用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邀请单元长、楼栋长、网格长参与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邀请当事人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对欠缴物业费、新旧物业服务人交接等物业纠纷,可由业主委员会先行组织业主或物业服务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业主进行调解。涉及需要进行第三方评估的,当事人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作为物业纠纷调解的参考依据。物业纠纷涉及多个部门、情况复杂的,应当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规定明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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