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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2年09月01日 星期一

规范“霸王”格式条款,合法与共赢应是前提

弓长
《工人日报》(2022年09月01日 05版)

“本店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不少人都遭遇过类似“强词夺理”的格式条款——据《法治日报》8月26日报道,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发布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及线索征集调查报告》显示,遇到过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被调查者占比接近9成,不公平格式条款主要集中于网络购物、教育培训、房屋装修、医疗美容等行业。遇到不公平格式条款后,超7成消费者仍会选择继续交易。

从电商平台买卖规则、手机APP用户告知书,到线下各种预付费卡使用协议等,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已经全方位融入很多人的生活,其中不公平格式条款也时常出现。

遭遇不公平格式条款,多数消费者选择忍气吞声。这可以理解,因为拒绝相关条款,就无法完成交易或获取相应服务,而相关交易和服务又是消费者的现实需求。

出现这种局面,既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专业水平有限、维权成本高有关,也与商家利用强势、主导地位迫使消费者接受格式条款有关,更与经济生活领域出现的新现象有关——为了提高产销效率,越来越多行业、产业、商家开始使用格式条款合同。

为规范此类“软强制”现象,有关方面做过一些努力。比如,不少消费者对电影票“不退不改”“只改不退”等规定提出质疑,随后有些地方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出台了一些规范文件。

其实,格式条款合同也存在一定的优点,比如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普遍公平性价值等。当前,不规范的格式合同及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主要体现在单方制定、不可协商,消费者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定型化、不可变更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固定等。因此,要实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合理规范格式合同是必要前提和基础。

有关部门要引导经营者遵守公平、诚信原则,在制定格式合同内容与条款时以平等、自愿为基本底色,或寻求消协组织的协助,让条款符合各方利益。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应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以及新情况新问题,发布合同范本及风险提示等。

在日常消费中,消费者要提高合同意识,多了解一些合同常识,加强自我保护。比如,如果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产生两种以上解释的,有关方面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此外,有关部门也要想办法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简化维权程序,为维护健康消费市场的秩序,提供更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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