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22年08月29日 星期一

【共同富裕专家谈】共同富裕背景下劳动基准的法制建设

曹艳春 单晓华
《工人日报》(2022年08月29日 07版)

观 点

我国现有的劳动基准并未覆盖所有劳动者,这也意味着其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底线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有必要完善劳动基准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强大的法制助力。

 

劳动不仅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更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动力之源。为了更好地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使其积极地通过劳动创造更多价值促进交易以盘活经济,完善的劳动基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劳动基准是劳动者享有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最低标准,是对劳动者实施倾斜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我国劳动基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工时制度、休息时间制度、工资制度以及职业安全健康制度。然而,我国现有的劳动基准并未覆盖所有劳动者,这也意味着其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底线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有必要完善劳动基准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强大的法制助力。

劳动基准是共同富裕的强大助力

分配公平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价值追求,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初次收入分配公平均衡的实现离不开劳动基准的保驾护航。细言之,劳动基准作为共同富裕的法律支撑力,其助推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建立工资增长协商机制,实现全体物质富裕。为实现全体物质富裕的目标,需要在初次分配中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比例,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缩小收入差距。要建立工资增长协商机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将之与合理的工时制度相结合,防止高工时堆砌出的高工资假象,带动更多劳动者迈入中等收入行列,助力实现全体物质富裕。

第二,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实现全体精神富裕。物质富裕是满足人类社会生存需求的基础,而精神富裕则是决定生活幸福程度的重要因素。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使其享有一定的自由支配时间去发展个人兴趣爱好,可以达到滋养其内心世界与提高个人综合素质的效果。同时,良好的休息质量有助于劳动者更专注地投入下一次劳动过程中,创造更多社会价值。

第三,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兼顾效率与公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需正确平衡效率与公平间的关系。一方面,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关乎劳动者身体健康,并与社会生产率的提高息息相关。另一方面,改善劳动条件也是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的基础,作为对劳动者的一种人文关怀,是保障劳动者就业平等权的重要体现。

劳动基准法制建设面临的困境

目前,现实中诸多用工关系并未纳入劳动立法的调整范围,致使这些用工关系中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缺失,影响劳动者的工作满意度与幸福感,有违共同富裕的意旨。具体制度上,劳动基准法制建设在以下方面仍有待改进。

第一,休息权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的休息权问题亟待解决。由于无法认定劳动关系,这些群体很难享受到劳动法的全面保护,致使其休息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尤其是平台从业者受制于平台算法的控制,其休息时间被严重挤压,他们的休息权问题应受到更多关注。同时,现有法律规范缺乏对工作时间的明确界定,致使工作时间挤占休息时间的现象较为普遍。

第二,劳动安全方面。从2011年到2019年,全国安全生产事故总起数与死亡人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但工伤率及工亡率还有进一步控制的空间。当前,还有诸多未纳入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难以获得工伤保险保障。

第三,工资方面。因为劳动关系确认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还无法享受最低工资制度保障,收入稳定性差,即使拥有高工资也难逃高工时的限制。同时,工资增长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工资增速与物价增速不能同频匹配。

第四,工会作用方面。集体协商制度有待进一步扩大覆盖率和落实,工会组织的覆盖率要在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中进一步扩大,基层工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发挥有待加强。

完善劳动基准制度以助推共同富裕的建议

第一,扩大劳动基准的适用范围。应实行劳动立法的分层保护,对劳动者范围做扩大解释,即一切从事劳动并领取一定酬劳的就业者都应属于劳动者,并享有一定的劳动基准保障,对于灵活就业者可分层次分水平给予保障。同时,应特别注意规范隐蔽型劳动关系。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最低工资、工伤保险等用工成本,要求劳动者注册为独立承包商,变劳动关系为合作关系,在司法判决中要严格识别这种隐蔽雇佣情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完善劳动基准的具体制度。休息权方面。要对不同性质的劳动者都有一定层次的休息权保障,在工时上,建议将待命时间与工作时间一起纳入非休息时间,进而采取休息时间与非休息时间的划分方法。同时,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时间连续性的基础上,设置特殊工时基准,允许用工双方自由协商,并设置加班待命补贴作为休息时间的代偿。

劳动卫生安全方面。首先,要实现社会保险的全覆盖,分等级给予不同劳动者不同水平的社会保险覆盖。其次,设置惩罚性条款并配以相应的监察制度。实行工伤保险缴纳登记制,以便劳动监管部门进行严格的数据监管,使违规企业及时受到应有的惩罚。

工资方面。首先,关于未纳入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资保障问题,根据是否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应做区分对待,并分别设置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即对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直接适用劳动法中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非标准劳动关系劳动者,考量其所在企业所处的行业与区域的差异性以设置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其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设置应注意结合工时规定,因为在工时规定与加班费规定不严格时,企业为了抵消雇佣成本的增加,通常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最后,应建立工资增长协商机制,保障劳动者工资的合理增速水平,让广大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成果,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发挥集体协商作用,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首先,建议对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进行单独立法,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有效运行,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其次,建立行业雇主组织,对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赋予与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利。此外,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增强集体协商代表的协商能力水平,有效提升基层集体协商的质量和实效,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还应进一步深化与发挥好工会的监督保护作用,尤其是在劳动者的工资、休息权与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监督作用。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