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撷英】以跨学科多角度研究 推动社会法学不断发展
社会法前沿论坛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论坛围绕社会法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进行跨学科、多角度研讨,呈现诸多思考,推动社会法学发展。与会学者围绕“社会法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数字时代社会法的挑战与发展”“劳动基准法的制定与劳动者权利保护”等主题分别进行探讨。
共同富裕目标下社会法的转型机遇
社会法应坚持以服务社会领域的建设与改革、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为主旨,当前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把社会法的内容体系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结合起来。首先,共同富裕目标的提出,为社会法的重新定位,以及理论体系的构建提供了良好契机。围绕共同富裕目标,社会法可以发挥很多作用。在“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的指导思想下,共同富裕的目标应从侧重“富裕”向侧重“共同”回调,强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其次,探索社会法基础理论发展的新方向,要以新时代中国社会领域的改革实践为基础,特别是要弄清楚社会法服务社会发展、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大局的价值理念、制度逻辑以及体制机制。此外,还要通过社会法的理论研究助推社会领域法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推进共同富裕。
——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 叶静漪
构建友好型算法秩序 发挥算法正向功能
构建友好型算法秩序与近年来推出的数字中国战略和法治中国建设是相对应的。其一,要正视算法的价值偏好。算法是把经验模型化、模型固定化,并进行人为的训练与优化,提高精准度。但算法是人构建的产物,人是有偏好的,要正视算法的价值偏好。其二,要对算法的基本方向进行规制。很多算法没有植入人文情怀,通过参数设定等方式进行偏好设置,让算法控制劳动、控制社会关系,进而影响社会秩序,社会法应关注到这些行为并进行规制。其三,要构建友好型的算法秩序和架构。确立算法规制的立法导向,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平台建立算法应有规则,植入伦理价值;形成合理的规制体系,包括立法、评估、审核、备案等环节。通过立法导向、嵌入价值、事后规制等手段,让算法更加符合法治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数字时代算法秩序带来的正向功能。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马长山
数字时代劳动法的挑战与回应
第一,劳动的技术异化使劳动者的主体性受到挑战,更加屈从于技术力量的支配。社会法要充分顾及弱者一方的权利,引导劳动者克服数字盲从、数字牵引和技术控制,使其自主性得到保障和发挥。第二,要加强监管,防止计算机运行程序被无形地嵌入主观意志、价值观、偏见与歧视等。第三,智能化劳动管理需要算法的透明、知情和可释。算法的数据采集、存储是否合法合规等需要透明,同时要让劳动者对雇主算法管理的价值取向和决策体系有知情权,为劳动者解释数字运行的基本原理,将给其带来何种不利影响等。第四,劳动者具有人的属性,不应全部用数据对劳动者的行为做出预测和进行人事考评。在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策时,不能仅基于数据形成的结论直接决定,要考虑具体情境。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田思路
加快推进制定劳动基准法
劳动基准法是国家通过强制性规定保护劳动者的法律规范总和,在劳动关系协调中发挥着保底线、防社会风险等功能,是劳动法的核心制度之一。但我国现行劳动基准法律存在旧、低、散、漏以及市场化不足等问题。所谓旧,是指工时、工资等主要劳动基准制度都形成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一些制度不完全适用当前劳动关系协调的需要;所谓低,是指规范位阶低,许多劳动基准的具体规则都是部颁规章;所谓散,是指体系性比较缺乏,规范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不够;所谓漏,是指体系不完备,许多重要的劳动基准尚没有具体法律规则,而是靠文件在运行,例如病假规则、非标准工时规则等;所谓市场化不足,是指并未完全根据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来进行制度设计。应加快推进制定劳动基准法。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沈建峰
(张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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