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发挥集体协商作用推动落实女职工生育福利待遇
为了让广大女职工享受到国家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中的政策措施,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多省市修订女职工生育政策,包括延长产假、增加育儿假等。其中,工会组织可以通过集体协商机制帮助女职工落实生育福利待遇,同时确保政府的政策措施在实践层面有效执行。
借势借力借智,完善集体协商顶层设计。可以由各省市总工会牵头,会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合制定实施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对标最新生育政策调整,聚焦女职工特殊权益(如孕期、产期、哺乳期)落实中的短板、弱项,推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促进女职工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建议改变必须签订专项女职工集体协议或综合性集体合同专章(附件)作为唯一结果的导向,可将工会推动用人单位协商女职工相关制度办法或不定期女职工专项协商形成会议纪要等列入协商一致的成果形式。同时,分层明确协商内容,对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有法律明确强制性条款规定的,应通过集体协商在用人单位落地执行;对于法律法规有可行性非强制性条款需因单位而制宜的,如重庆关于育儿假“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规定,应通过集体协商为女职工争取用人单位可承受范围之内的最大让渡利益;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女职工反映的焦点诉求,应推动诉求作为协商内容形成具体解决办法。
步频一致,与时俱进启动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事项调整协商。在各省市出台女职工生育福利待遇调整政策后,各用人单位工会应及时推动本单位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事项调整协商。除督促本单位严格落实新调整的女职工法定生育福利政策外,还应提升协商质量和实效,让协商内容尽量优于法律条款规定,如京东集团工会在首次集体协商会议中为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提供额外30天全薪产假。在协商中秉承兼顾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原则,多设置对提升职工工作积极性和生育意愿都有益的条款,如对于法律政策规定之外的女职工生育福利,可通过增加限定条件,形成工作年限越长享受假期时间越久的待遇,提升女职工对用人单位的忠诚度;针对疫情反复的外部环境,可通过协商增加诸如为怀孕8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提供弹性居家办公的福利;在寒暑假,可通过协商为职工提供假期托管服务;用好工会经费,为女职工特殊时期提供工会福利。
整合多方资源,优化工会女职工品牌建设。创新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在特定互助金中增设女职工生育互助金。借助职工志愿者队伍自行管理或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进行委托管理,拓展职工子女托管服务,将托管服务从寒暑假托班向针对幼儿的全日托班、针对小学阶段的晚托班、寒暑假托班以及解决职工燃眉之急的应急托班延伸。发挥典型引领示范作用,借助媒体、互联网平台或召开“解决女职工生育后顾之忧工作现场推进会”等形式,宣传推广工会女职工维权服务品牌。注重总结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和工会以集体协商为载体推进女职工生育福利待遇保障的典型案例,以及宣传工会协调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问题优秀维权案例等,推动全社会形成关爱女职工的良好氛围。
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监督检查活动。坚持职代会报告制度。在职代会上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以及履行情况作为厂务公开和职代会的重要内容,保障女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坚持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检查。各级工会可联合当地人社、卫健、医保等部门,就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坚持与年终考核同步检查。结合年底目标考核验收,对女职工专项集体协商机制建立情况、集体合同有关女职工条款的签订与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纳入工会工作目标,统一考核,并作为工会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作者单位: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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