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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1年11月11日 星期一

公司认为员工失职举证不足被判赔偿

《工人日报》(2021年11月11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马安妮)新疆克拉玛依市一家石油天然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员工龙某工作失职,对其调岗,龙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判定该石油天然气公司向龙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64119.34元。

龙某于2020年4月进入该石油天然气公司,入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表明“龙某从事岗位是技术工作。该公司可以依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依法变动龙某的工作岗位。龙某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年薪15万元” 。

龙某前往该公司安排的项目进行工作。同年11月,项目作业区安全科负责人和技术监督站负责人前往项目现场检查,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龙某及其他人员均不在现场。检查组发现了10处问题,并下发《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随后,公司提交了整改情况汇报,其中第二项为人员岗位调整,将项目负责人改为周某东,龙某负责项目技术及资料处理工作。

2021年1月底,该公司下发《员工调动通知单》,调整龙某到综合治理中心工作,按照要求打卡,逾期未到视为旷工,旷工5天及以上视为自动离职,龙某的工资待遇也由年薪15万元,调整为基本工资5000元加绩效。

龙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调整岗位及薪酬待遇,并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到2021年2月5日。

之后,龙某向公司副经理提交了书面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后离职,此后向克拉玛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该石油天然气公司向龙某支付64119.34元。该公司不服,诉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该石油天然气公司提交公司的钉钉打卡记录,证明龙某在职期间并未履行劳动义务,且在2020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经任何领导批准擅自离岗。龙某认为并未有人告知其必须要打卡,自己也没有在通知管理制度上签字。

在本案中,龙某提交该石油天然气公司周某及李某共同出具的《工作时间证明》,证实在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8日至2020年12月19日双休日期间,龙某在该公司某项目加班工作的事实,且周某、李某为该公司工作人员,此证据相对该公司提交的没有龙某签字确认的钉钉打卡记录打印件内容,证据来源更客观、合法,对待证事实有更高的证明效力。

法院采信《工作时间证明》这一书面证据,确认龙某应得加班工资22988元,判定该公司向龙某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4119.34元。

该案经过二审,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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