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志愿书》中未告知全面医疗机构被判担责
《工人日报》(2021年11月11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周倩)为和谐医患关系,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1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发布典型案例,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起案例显示,一家医院在给患者范某做手术前,范某之妻在《手术志愿书》上签字同意。术后范某自觉症状无改善,认为医院为其实施的手术不当,遂提起诉讼。经查,虽然医院已就《手术志愿书》的相关内容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术前确定的诊疗方案与手术记录记载的手术通路相反,而《手术志愿书》中未体现相关记录,且范某否认医院就此事进行过告知。法院认为,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院指出,医疗机构在设计制作常规格式化的患者授权委托书时,应将告知顺位予以明确。如果医疗机构术前已经预见到术中可能发生突发情况,应当就其预见到的相关情况及可能采取的治疗方案等一并向患方告知。人民法院在告知范围、告知方式、告知顺序及例外规定等方面也不宜随意作扩大解释,否则会造成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时无所适从,也会不当加重医务人员的责任。
据悉,医疗纠纷案件呈现审理周期长、审理要求高、矛盾化解难的特点。究其原因,除了患者缺乏医疗风险认知、医疗资源配置不平衡等原因外,个别医务人员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缺乏与患者的正确沟通及对风险的充分告知等医方原因值得引起重视。
为此,北京二中院建议,医院应加强对本单位医护人员思想道德水平、职业技术能力及法律知识培训。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制度。医务人员要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及时受理和处理患者投诉,畅通医患沟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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