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撷英
新业态用工法律调整应进行规则组合适用
一方面,应保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稳定性,同时探究数字时代依附性表现的特有方式,承认数字控制也能导致人格依附;另一方面,现行法并未包含劳务关系的规则,导致非依附性劳动缺乏法律保护。当下,探究劳务关系的不同形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寻找其最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并参照适用该法律关系的规则,是填补法律漏洞、消弭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巨大保护差异、解决数字时代用工问题的有效思路。而处于上述两种经典用工关系模型之间的还有第三类劳动者。新业态用工的法律调整可以从上述用工形态展开综合分析,着眼于保持劳动关系规则的稳定,弥补劳务法律的规则漏洞,并探究如何为解决第三类劳动者所面临的问题而进行规则组合适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沈建峰
破解平台用工的司法实践难题
面对平台用工出现的司法实践难题,首先需要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理论和制度上予以完善,在理论上解决“从属性”为什么能够成为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证成问题,对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各个要素构成和权重做具体的分析。其次,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强调对隐蔽雇佣的甄别和事实第一原则的坚持,这种路径虽然成本很高并且依赖仲裁和司法的能动性,但却是获得公正的最好途径。最后,用工类型与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够建立某种对应关系需要慎重对待,例如认定专送模式为劳动关系、外包模式是与第三方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众包模式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对应关系一旦被规则固化就会产生制度套利的可能。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肖竹
探索平台从业人员参与社会保险的模式
将平台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应从横向与纵向两个层面推动相关制度发展,补齐规则短板。横向应注重保险种类之间保险权益均衡问题,充分发挥不同保险种类的效能。目前,灵活就业职业伤害保障办法已呼之欲出,而灵活就业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应尽快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会保险法上的地位,加快中央层面相关规则的创制进度。纵向应关注中央与地方相关规定的衔接问题,保证政策的统一性。要探索适度增加平台用工参保模式的强制性、适当降低其费率和缴费基数、适当延长最低缴费年限等激励机制。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汤闳淼
(张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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