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分别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373.10元
《工人日报》(2021年05月21日 03版)
本报北京5月20日电(记者卢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分别公布,自2021年5月20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73.10元。
据悉,国家统计局2021年5月19日公布,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97379元;日平均工资为373.10元。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自2021年5月20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检察院自5月20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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