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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0年12月31日 星期一

维权反被诉,业主与物业不应站在对立面

焦律
《工人日报》(2020年12月31日 05版)

据央广12月28日报道,安徽合肥的王女士因不满意小区物业服务,给其送了一面“干啥啥不行,收钱第一名”的锦旗,并拍摄视频发到网上。物业随后以诽谤为由将王女士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近日,当地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向物业书面道歉,赔偿物业公司公证费用3000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物业公司看来,王女士拍摄视频中的内容对物业公司构成了诽谤,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这是物业公司的权利。但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并不一定会构成侵权。就一审判决来看,王女士的行为被认定为超过必要界限和限度。

维权不成反被追责,这让人们多少有些困惑:如果物业收了钱不办事、办不好事,业主到底该怎么办?能不能批评?有没有其他有效的解决渠道?

其实,近年来,不少地方都曾出现业主和物业公司爆发冲突的事件,业主对物业不满,有的是因为物业公司违反合同侵害了大多数业主的权利,收了费却没有提供与费用相匹配的服务,比如本案中小区房屋开裂、地库漏水等质量问题,是所有业主面临的共性问题;有的是因为个别业主的诉求不能被满足,比如有业主认为家中暖气温度不达标等。

本案中王女士因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协商无果而用了“送锦旗”方式,看起来是其个人的事,实际上房屋质量问题往往是该小区所有业主都可能面临的问题。之所以演变成类似个人与物业抗衡的局面,与业委会未能尽到应有职责有很大关系。有报道显示,该小区业委会有不少成员是物业公司员工,且业委会的成立不透明,职能发挥更是不能奢求。这些都使得相关业主的维权面临很大困难。

其实,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本不该是对立的,更不必如此剑拔弩张。双方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很大程度上源于缺乏有效沟通,误解得不到澄清,诉求得不到满足,因而形成恶性循环。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更应着眼于双方的长远利益,遵循基本法律法规,多一些换位思考和灵活变通。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方,更应从细微做起、履职尽责,用更高水平的服务、更认真负责的态度,获得业主的理解与信任。

某种角度上说,上述案件将业主与物业多年的“冤家”关系再次呈现出来,除了个案、个人的得失,更重要的是,无论业主还是物业公司,都应该有所思考,怎么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怎么让双方的关系更和谐?而司法机关也应意识到,有些判决影响的不仅仅是个人得失,还可能传递出对某一类问题、现象的态度和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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