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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0年12月30日 星期一

教育部明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让教育惩戒有温度有尺度

《工人日报》(2020年12月30日 03版)

本报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于忠宁)记者今天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日前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长期以来,教育惩戒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据悉,《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规则》的实施范围限定在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为了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规则》专门禁止了身体伤害、超限度惩罚、言行侮辱贬损、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等七类行为。

由于舆论压力、安全风险压力等,实践中教师往往顾虑重重,不敢实施教育惩戒。对此,《规则》明确,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规则》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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