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办理离职,员工认为自己应该获得年终奖,公司认为没干满全年不能领
未干满全年能拿年终奖吗?法院判决:可以
员工没有干满全年,可以拿到年终奖吗?日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乌鲁木齐某置业公司支付张某2017年年终奖20375元。
2013年12月,张某与乌鲁木齐某置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行政人事主管工作,合同期两年。2015年12月,张某与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两年(2015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1日,乌鲁木齐某置业公司通过邮件方式向张某发送不再与其续签合同的《告知函》。2017年12月2日,张某回复邮件,表示希望继续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2017年12月7日,张某与公司办理完毕交接手续。
根据乌鲁木齐某置业公司的员工手册,薪酬包括固定收入和浮动收入两部分。浮动收入包括季度奖金和年终奖金,年终奖金比例为30%。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包含医疗费、意外保险等,补贴医疗费每月120元,年底按实际工作时间发放。公司已支付张某2017年12月1日至12月7日工资1290元,已支付张某第三、四季度奖金2003元。
2018年11月,张某申请仲裁,要求:乌鲁木齐某置业公司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12月7日工资1953元;支付2017年年终奖金22000元及医疗补贴132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30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616元;支付2017年第三、四季度奖金3367元。仲裁裁决:乌鲁木齐某置业公司支付张某2017年医疗补贴1320元;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25952.64元。张某不服,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年终奖作为劳动报酬,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乌鲁木齐某置业公司主张不发放年终奖,依据为薪酬福利制度中规定“未干满全年离职无年终奖”,但未举证证实该薪酬福利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确定,亦未举证证实该制度经过公示或告知原告,故该薪酬福利制度不应作为不支付年终奖的依据。一审判决,乌鲁木齐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张某2017年年终奖20375元,医疗补贴1320元。
乌鲁木齐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公司认为,公司薪酬福利制度规定未干满全年离职员工不享有年终奖,张某系公司人力资源主管,明确知悉该薪酬福利制度,其已于2017年12月离职,不符合年底一次性发放的条件,且其工作出现严重失职,未达到2017年考核标准,不应向其发放年终奖。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年终奖励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给予员工的一种奖励,属于企业内部自主管理的范围,但因双方均认可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薪酬包括固定收入和浮动收入两部分,浮动收入包括季度奖金和年终奖金,表明乌鲁木齐某置业公司的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在此情形下,即便劳动者提前离职,对于已付出劳动的月份,用人单位亦应按照比例支付年终奖。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乌鲁木齐某置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薪酬福利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本案公司关于“未干满全年离职无年终奖”的规定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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