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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0年12月01日 星期一

无锡锡山区总调解一起劳动纠纷——

“自愿辞职”其实是单位劝退

本报记者 王伟
《工人日报》(2020年12月01日 02版)

“劝退对王某形成压力,使其违心辞职,却未消除王某对试用期考核的异议;对于刘某,没有合法解除依据又未经协商一致的劝退必然引发纠纷。”近日,江苏省总工会公布了全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无锡市锡山区总工会调解的一起员工“自愿辞职”引发的劳动纠纷引人关注。

2019年11月,无锡某珠宝网络直营店店员王某和刘某来到锡山区总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逼迫离职经济补偿。二人称,与单位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王某工作两个多月被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后工资未结,而刘某已过试用期一天仍被劝退。

锡山区总接到情况反映后,迅速委派劳动法律监督员与该单位取得联系。该单位认可未给员工缴社会保险费的事实,但对逼迫员工离职有不同看法——认为王某无法胜任工作,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系由王某辞职引起,无须支付经济补偿,而刘某业务不精,屡屡违纪,虽已过试用期,但单位对其委婉劝退并不违法,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正式解除,若刘某不接受仍可返岗上班,因此也谈不上经济补偿。

对此,劳动法律监督员与用人单位进行深度沟通,指出单位基于对员工工作的不满而实施的劝退,是以高压的态势表达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强烈意图。经过一番沟通、协调,这起纠纷成功被调解。然而,锡山区总的工作并未至此画上句号。

随后,锡山区总及时对该单位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指出该单位存在试用期要求不明、管理不严、考核缺失、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不缴社会保险费、劝退员工涉嫌违法等问题。劳动法律监督员重点就规范试用期员工考核、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高效管理员工、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等进行了现场指导,并对单位存在的经营管理风险隐患作出提示,从规范用工管理的角度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建议。

最后,在锡山区总的悉心指导下,该单位认真反思员工投诉事件,根据整改建议进一步理顺规章制度、严格用工管理,取得两名员工的谅解,达成调解协议,结清工资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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