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减刑裁定,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正确姿势
据11月8日澎湃新闻网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的《梁必志减刑刑事裁定书》显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原区委书记梁必志有悔改表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记者注意到,梁必志曾多次收受贿赂,帮助商人当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14年,其因犯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因梁必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分别于2017年5月24日、2019年1月25日被裁定减刑7个月。
上述通过网络进行公示、公布获罪官员减刑裁定书的做法,体现了司法机关的责任与担当,也让减刑程序和结果更阳光透明。
罪犯的减刑,尤其是涉罪官员的减刑,一直备受公众关注。但事实上,减刑与获罪人员的特殊身份无关,应着重考量的是其悔罪态度及服刑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舍己救人,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由此可见,减刑是对服刑人员的制度性“激励”。只要罪犯在服刑期间,满足了相应的条件,具备了某些表现,都有可能获得一定的减刑。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可以激励服刑人员认罪伏法,认真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现实中,也正因能够帮助犯罪人员早日重获自由,减刑成了一些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眼中的“唐僧肉”,也成了极易滋生腐败的环节。近年来,不少减刑频繁的罪犯事后都被查出存在问题,有监狱管理人员、相关司法人员在接收请托、收受贿赂之后,为违规减刑一路开绿灯,不少人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自身成为“阶下囚”。
有鉴于此,有关部门不断出台政策法规来规范减刑程序,减少相关单位、人员暗箱操作空间和辗转挪腾的余地,减刑的条件程序也越来越严格,越来越规范。比如,根据刑法,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减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且两次减刑之间应间隔2年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4年以上方可减刑。
此外,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将罪犯个人情况、刑期、历次减刑情况等向社会公示,并将减刑裁定书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此前,由于各地对公示相关减刑裁定书的落实层次不齐,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众监督无门的情况,也给一些违规减刑创造了便利。这是今后应该注意改变、改善的问题。
应当看到,制定严密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范,从顶层设计层面对“减刑猫腻”进行防范,是对此前一些不当减刑案件的纠偏。而公开公示的做法,是将相关环节晒在阳光下,让公众看到减刑的一视同仁,明白任何人都不享有法外特权,这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坦荡和作为,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正确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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