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LPR的4倍
《工人日报》(2020年08月21日 03版)
本报北京8月20日电 (记者卢越)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期LPR的4倍。
据介绍,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值得关注的是,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为此,经最高法院研究,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二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此外,在此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法院还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