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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0年06月25日 星期一

两高公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拟规定:

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防疫物资注册商标的从重处罚

《工人日报》(2020年06月25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卢越) 最高法、最高检近日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从重处罚。

意见稿规定了三种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包括:(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二)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三)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的。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人民法院审判了多起涉疫情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在天津首例涉疫情侵犯知识产权案中,被告人苗某忠在无营业执照、未经注册商标授权的情况下,假冒公司注册商标制造“明星同款”口罩,并外销获利。被告人苗某忠之子苗某彬明知其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仍为其提供包装、封箱、装运等帮助。

3月17日,人民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苗某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苗某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记者还注意到,意见稿规定了“从业禁止”条款。

其中第14条规定,对于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至5年内从事相关职业。对于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针对判处罚金问题,意见稿指出,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意见稿规定,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在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1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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